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任天阳 倪芬 记者 张晓培)全职家庭主妇承担着抚育子女、照料家人、操持家务等大量劳动,却存在因无固定工作收入,在遭遇人身损害时面临误工费索赔难题。近期,徐州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名家庭主妇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主张误工费获支持。

2024年4月,金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路口闯黄灯时,与同方向闯黄灯骑电动车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及电动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张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经司法鉴定,张某因本次事故致左大腿构成六级残疾;其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残疾;其误工期自伤后300日为宜,护理期、营养期与住院时间相当。事故发生后,张某向睢宁法院起诉,并主张误工费45000元。

睢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是一名家庭主妇,虽然没有务工收入,但自2023年2月其子出生起,开始承担照顾子女等家庭生活事务,对其他家庭成员正常务工收入提供了支持和保障作用,具有经济价值和利益。结合原告张某的年龄、劳动能力程度等因素,酌定支持其误工费36000元。

法官称,本案明确了全职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价值。家庭主妇虽然没有务工收入,但承担着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操持家务等劳动,有效节约了家庭服务支出、保障家庭正常运转,属于具有实际效益的隐性劳动。若仅以“家庭主妇”而对其不予赔偿,既忽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违背“损害填补”的侵权责任法原则,也与尊重家务劳动、保障妇女权益的价值导向相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不仅自身遭受身体痛苦,无法从事家务劳动,还会增加家庭支出、影响家庭运转,理应通过误工费予以合理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