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4.5万元买的蔚来展车,本想便捷出行,却成了无尽的麻烦。市民李女士提车仅半年、行驶6000多公里,车辆竟先后维修9次,故障接连不断,从方向盘抖动到动力系统报警,让她彻底失去安全感,坚决提出退车,而蔚来方面的回应,未能让她满意。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经过
去年11月,李女士在蔚来汽车深圳某门店购入一辆蔚来ET5T展车,花费24.5万元。本以为这是便捷出行的开始,没想到提车第二周,麻烦就接踵而至。
李女士表示,提车后第二周上高速时,车速达到95公里/小时以上,方向盘就出现异常抖动,抖动感传递到手上,让她十分不安。她立即联系销售,对方建议她报维保,并推荐购买一款1000多元的服务包,称可享受无限次维保且无需自行送车,图省事的李女士当即购买了该服务包。
可第一次送修后,维修中心仅对车辆进行了洗车、充电,便将车送回。“工作人员说我没在现场,所以没试车,还说新车一般不会有问题。”李女士表示,这样的处理方式让她觉得十分敷衍。
不久后,车辆刹车又出现刺耳异响,“每次踩刹车都提心吊胆。”李女士换了一家维修中心检查,对方称动平衡数据存在轻微偏差,但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同时发现一个轮毂有小鼓包。李女士表示,自己平时仅在市区上下班行驶,从未出过事故,对于轮毂鼓包感到十分疑惑,她提出换车或全面检查的要求,但维修中心始终未给出明确答复。
后续,车辆又陆续出现车内电流异响、辅助驾驶失灵、倒车雷达延时等问题。“差不多每半个月就出一个新故障,辅助驾驶突然失灵,差点追尾;倒车雷达延时,停车也很头疼。”李女士说,即便多次维修,维修中心的回复始终是“没什么大问题”。
5月6日,李女士准备开车上班时,车辆突然紧急刹停,同时亮起动力系统故障灯。“我现在不太敢开这辆车了,总感觉它有安全问题,每次看到故障灯亮,都觉得危险就在身边。”李女士心有余悸地表示,她当前唯一的诉求就是退车。
蔚来回应已沟通协调,车主依然坚持退车
针对李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向蔚来深圳公司品牌部核实。该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蔚来方面已于5月12日与李女士进行沟通协调,并已向负责跟进的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李女士补充称,5月12日晚她已与蔚来方完成沟通,对方给出的初步解决方案是为其支付今年的车辆保险费用,并为该车到换电站更换一块电池,但这一方案被她拒绝。“我的诉求是退车,蔚来方表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出新的解决方案。”
那么问题来了,李女士的蔚来ET5T提车半年维修9次,且出现动力系统故障灯亮起、紧急刹停等情况,其提出的退车诉求是否符合“汽车三包法”中的相关规定?
律驰驾道观点
展车频修欲退车,“三包”能否撑起车主的退车底气?
本案中,李女士以2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蔚来ET5T展车,提车仅半年、行驶6000多公里,车辆却先后维修9次,故障从方向盘抖动、刹车异响,一路发展至辅助驾驶失灵、倒车雷达延时,最终以动力系统故障灯亮起、车辆紧急刹停收尾。面对这一连串故障,李女士的诉求只有一个:退车。而蔚来方面提出的“支付今年车辆保险费用、更换一块电池”的解决方案,显然与退车诉求相去甚远。问题的核心在于:展车身份能否成为销售者减轻三包责任的“护身符”?半年9次维修,究竟触发了三包退换车的哪一条“红线”?
争议焦点一:展车身份,是否等同于三包责任的“豁免金牌”?
汽车三包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该规定仅从销售行为出发界定适用范围,并未明确将“展车”排除在三包适用范围之外。换言之,展车本质上仍是家用汽车产品,其销售行为同样落入三包规定的调整范围,消费者就展车享有的三包权利与新车并无本质区别。
然而,消费者在购买展车时,其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车载合同或三包凭证中,可能夹杂着某些看似“正常”实则暗藏风险的格式条款——例如“展车仅享受基本保修、不适用退换车政策”等内容。对于此类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497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权利,恰恰是消费者购买家用汽车产品所享有的核心法定权利之一,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予以限制或排除,无论以何种方式包装,在法律上都难以得到支持。
当然,如果经销商在销售展车时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该车辆曾用于展示、存在外观划痕或其他瑕疵,并就该瑕疵作出了特别约定,那么对于该特定瑕疵部分,消费者以三包为由主张退换车则会受到限制。但本案中未见销售者提出这样的抗辩,李女士遭遇的是涉及车辆核心性能的多系统、多频次故障,显然不属于展车“外观瑕疵”的合理范畴。因此,展车身份本身并不构成销售者免除或减轻三包责任的法定事由。
争议焦点二:“半年修9次”,是否触达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退车红线?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判断退换车条件的核心条款,其中与本案关联最密切的有两项:一是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是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李女士的车辆故障表现中,最为严峻的是动力系统故障灯亮起及车辆紧急刹停。根据国家标准GB/T 43388-2023《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构成严重安全性能故障需同时满足三个原则:故障的突发性、危险的不可控性、后果的严重性。动力系统故障导致车辆在行驶中紧急刹停,驾驶员难以提前预见,故障发生时也难以有效控制车辆避免事故,一旦发生在高速或车流密集路段,后果的严重性不言自明。该故障已经历至少一次维修(5月6日故障送修),若累计两次维修后仍未排除,则可能触发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退车条件。
与此同时,“半年修9次”这一数据本身也极具说服力。一方面,若这9次维修中有超过4次属于同一质量问题(例如反复出现的动力系统故障或辅助驾驶失灵),则可触发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退车条件。另一方面,即便各故障属于不同质量问题,9次维修累计占用的修理时间也有可能已超过30日,同样可能触发同一条款中的“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这一独立退车条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同一质量问题”以及“修理次数”的边界,往往是汽车三包退换车纠纷中的最大博弈点。销售者可能主张某些进店记录属于“检查”或“系统升级”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维修”,或主张每次故障属于不同质量问题,试图削弱消费者的主张。因此,消费者务必完整保存每一次维修工单、诊断报告、沟通录音等全部证据。从本案情况看,李女士已留存较为完整的故障记录和维修记录,若经鉴定或第三方专业评估确认动力系统故障符合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认定标准,或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同一质量问题修理超过4次,则其退车诉求将有望获得法律支撑。
展车并非三包豁免的“法外之地”,消费者在购车时无论选择展车还是新车,经营者均须依法承担三包责任。本案若李女士能够证明动力系统故障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累计修理时间、同一质量问题修理次数已达法定标准,销售者依法应当为其办理退车。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证据的完整留存与第三方专业鉴定的获取,往往是胜败的关键。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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