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孩子从学校带回一张视力检查单,印满了眼镜店名字、电话和到店复查提示。”近日,河南洛阳市孟津区朝阳镇姚凹小学的学生家长李女士反映,校外眼镜店人员来校园开展视力筛查,还向孩子发放了带有店铺地址、电话等信息的眼镜布等物品。

视力检查作为校园体检重要组成部分,本应该保持应有的公益性、纯粹性,然而在上述小学开展的学生视力检查活动,却异化为眼镜店的引流工具,不但现场发放的资料指向某家眼镜店,而且现场工作人员也建议学生到某家眼镜店详细检查。眼镜店显然以卖眼镜为目的。

按说,应由正规医院在校园开展视力检查,视检人员应为专业医护人员。但实际却由眼镜店人员来承担视检工作。究其原因并不简单,先是当地教育部门与某平台企业签署体检服务协议,后者让某家无眼科的民营医院承担体检工作,该医院聘用眼镜店人员参与视力检查。

这有点像“层层转包”,最后转包给眼镜店,眼镜店趁机引流、牟利。由此看出,这项工作前期就没有科学设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缺少监督监管,致使这项校园公益体检活动扭曲为商业引流。而参与其中的有关各方都难辞其咎,需要深刻反思自己“该不该这样做”。

其实,从《广告法》到2018年教育部《关于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紧急通知》,早就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这是为了确保校园一方净土,为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同时也给商业活动画了一条“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2022年联合印发的通知中,再次明确规定“严禁无资质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营销宣传行为”。从当地教育部门到涉事医院再到相关眼镜店,对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可能不知道,但令人遗憾的是,没有一方严格落实规定。

作为商业化眼镜店,其通过正当方式去赚钱没有问题,但其工作人员冒充医院工作人员,借着给学生提供视力检查的机会,进行商业引流,不但违背商业伦理,还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合作企业将学生视力检查交给没有眼科的医院,也为后来的商业引流埋下隐患,该企业需要反思。相关医院擅自聘用商业眼镜店人员参与学生视力检查,也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而且,在校园开展的视力检查活动,涉事小学也负有监督职责,但却未发现制止商业引流。

特别是当地教育部门履责不力。如果当初委托给提供全科体检项目的医院,或对“层层转包”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管,问题可避免。根据相关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各类“进校园”活动备案审核制度,对活动内容、具体方案、举办单位和参加人员等进行严格把关。

对于此次事件暴露的问题,既要认真反思,也要彻底整改。该追责的,要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其中,涉事眼镜店是否违法,还要根据情节进行认定。只有严肃处理个案,才能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我们要意识到,校园体检必须保持公益性,校园也不是商业机构的“撒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