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中犯洗钱罪,一审认为追诉权时效消灭判决免诉,检方以时效计算错误等理由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仍认定时效消灭而免诉。检方再提上诉,“最高法院”28日驳回上诉,全案免诉确定。对此,国民党团书记长林沛祥重批,此先例一开,不仅让民众内心对判决自有定见,更恐让未来司法形成“原来拖到后面,就会没事”的既定印象。

检方起诉指出,陈敏薰为续任中华开发公司董事长,2004年4月1日至6日间某日,指示秘书将面额1000万元支票送至官邸贿赂吴淑珍,并经陈水扁运用职务权力,安排陈敏薰于同年5月21日以中华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出任台北101公司董事,并经选任为董事长。

陈水扁2004年1月间,因收受另案龙潭购地贿赂后,已与吴淑珍共同洗钱,因此再让妻子于2004年4月6日将支票转交友人蔡美利于其国泰世华银行账户提示,同时由蔡签发总额共1000万元的7纸支票,交由吴淑珍存入她胞兄的彰化银行账户。

检方指控这1000万元再于2006年1月25日并同帐户内其他犯罪所得资金,转为6笔共计1740万元的定期存款洗钱。

一审台北地院认为,本案追诉权时效应自陈水扁犯罪行为终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计算10年、因审判不能进行而停止期间2年6月,合计12年6月;再加计检察官行使追诉权期间4年1月12日、法院行使追诉权期间3月18日,共计16年10月30日,认为时效完成日为2022年12月25日,陈水扁犯罪追诉权时效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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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在任内收受陈敏薰(左)买官洗钱案,“最高法院”判决“追诉期已过”,不再追究。(台媒)

检察官上诉主张,陈水扁夫妇就陈敏薰人事案涉犯收受贿赂罪的前案侦审期间,已就陈水扁本案洗钱罪嫌侦查及实质审理,应属本案审判停止进行追诉权时效期间,若加计前案侦审未进行追诉权时效的期间,则追诉权时效尚未完成,一审应裁定继续审判或以其他适当方式保障当事人听审权。

不过,“高院”认为,“高院”及“最高法院”在前案判决均认定本案洗钱行为未据起诉,前案也未实质审理陈水扁涉洗钱罪嫌,无从以前案作为本案追诉权时效停止进行依据。

“高院”指出,依高雄长庚医院的诊断证明书,陈水扁因疾病停止审判的原因仍继续存在,无从裁定继续审判,北院以追诉权时效已完成,不经言词辩论判决陈水扁免诉无违误,驳回检方上诉。

检方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没有违误,驳回上诉,陈水扁确定获判免诉。

国民党团书记长林沛祥表示,尊重法院的裁判,但是民众对于这样的判决,心里自然有定见,“原来拖到后面,就会没事。”法律上有所谓的“先例”,也就是先决的判决怎么样,未来的判决会先依据先例,做相对一致性的判决,这个先例一开,对于台湾的司法,是很大的伤害,原来拖过去就可以,逃过去就可以,找方法混过去也可以,其实对于我们的未来的司法,其实是有莫大的伤害。

来源:综合两岸媒体报道,本文由“郭茂辰海峡传真”公众号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