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近期查处的3起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提醒各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严格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自查整改,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案 例 一
2026年3月23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机械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1台正在使用的镀锌加热炉燃烧控制系统面板显示该设备燃气总管的快切阀处于手动状态,未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进行有效联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二
2026年3月24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熔炼车间东侧一处熔炼炉正在使用,但与其关联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传感器损坏,导致该装置失效或者无效,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仪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三
2026年4月14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宝应县某汽车配件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王某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25年4月9日已过期。通过监控视频回放发现,王某在2026年4月9日上午进行了焊接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应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聚焦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通讯员 扬应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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