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环境违法手法日趋隐蔽,跨区域、团伙化作案给执法工作带来全新挑战。如何从零散线索中捕捉关联?如何在“山重水复”时找到突破口?如何凝聚多部门、跨区域执法合力?“案件实录”专栏上线,让我们一起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优秀案卷中还原案件侦办过程,为各地同行提供一套可参考、可复制的“实战手册”。
2024年4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咸新区分局(以下简称西咸新区分局 ) 接到线索,反映某集团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存在将实验废液加水稀释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的问题。西咸新区分局立即启动紧急执法响应,抽调骨干组建调查小组,两次赴企业查证,确认其通过化学分析室洗手槽倾倒稀释废液的行为,构成擅自倾倒排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闻线索,急排查
收到线索后,西咸新区分局高度重视,抽调执法骨干成立调查小组赶赴某集团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抵达现场后,执法人员仔细翻阅企业实验室程序文件中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条款,核对实验试剂采购清单的每一项记录,梳理化学检测(试验)台账,对照检验检测所依据的国标方法等。调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主要来源于化学分析室实验产生的酸性废液、碱性废液、含氟化物以及含二甲苯、乙二醇等有机溶剂的中性废液,因为上述废液具有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特性,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列入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7-4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各级各类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均需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处置。
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废液的去向进行核实,首先核实上述实验废液是否按照要求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递上存放着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的文件夹,合同条款中明确标注了处置范围包含实验废液、废弃试剂等类别,且加盖了双方公章。
紧接着,执法人员要求核实该公司实验废液(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环节的管理台账。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随即提供了一份化学废液处置台账,记录规范。2023年4月14日,处置酸性废液24.76千克、碱性废液23.69千克……每一条台账中均记录甲方负责人为薛某某,乙方负责人为王某,台账较为详细地记录了近一年来每次废液产生的日期、种类、数量及“处置完成”的签字确认。
从表面看,该公司实验废液的管理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等相关要求,执法人员未放松警惕,继续向更深层次延伸调查。
真合同与假台账
执法人员按照规范流程,要求提供“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注册登记信息时,企业现场负责人以忘记企业账户密码为由拖延,随后承认从未在该系统完成注册。
当执法人员进一步索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时,现场负责人翻遍多个档案柜,未能找到相关文件。这种“部分材料合规,关键凭证缺失”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执法人员判断,这背后可能存在虚假处置、台账造假的问题。
为此,执法人员兵分两路:一路通过电话与处置合同上的第三方公司取得联系,核实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危险废物转移与处置合作,以及第三方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另一路前往当事人的办公室,调阅近半年来化学分析室监控视频,重点核查是否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
随着两路调查的同步推进,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监控视频下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执法人员与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中的第三方公司联系核实,第三方公司的反馈与该公司实验废液管理台账中的转移处置情况出现矛盾,合同为“一纸空文”。
与此同时,另一路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办公室调阅了近半年来的化学分析室监控视频,通过逐帧排查,关键画面浮出水面,分析室操作人员薛某某于2023年12月14日、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2月19日等多个时间点,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部分清洗液倾倒至分析室洗手槽内,经自来水冲洗后排至下水管网。
根据这一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以及分析室操作人员薛某某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坦言,分析室的实验废液并未通过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而是在实验过程中以及实验结束后将其倒入分析室洗手槽内排入市政管网中,操作人员薛某某也证实存在上述情况。
执法人员最终认定,该公司确实存在将部分实验废液加水稀释后,经化学分析室洗手槽倾倒排放至市政管网的行为,构成擅自倾倒排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西咸新区分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倾倒排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4万元,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流程,规范管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案发后,该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库,按照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转移了现存的实验废液等危险废物,并按时缴纳罚款。
以案为鉴
危险废物认定、处置要规范
(一)认定危险废物是否一定要通过危险废物鉴定。
在本次案件调查伊始,执法人员建议通过危险废物鉴定的方式,对当事人现场残存、未经分类、混合存放的实验废液予以认定。
但经执法人员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沟通,最终认为:一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鉴别并非认定危险废物的唯一方法;二是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通过分析废物产生工艺对照判断其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入名录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未列入名录的且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才需抽取典型样品进行检测鉴别。
因此,通过《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认定实验废液属于液态废物;结合当事人开展检验检测所依据的国标方法及对应试剂研判其产生工艺;最终根据名录认定实验废液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是既合法又便捷的认定方法。
(二)检验检测机构向市政管网倾倒排放实验废液是否合法。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曾提出,向市政管网倾倒排放实验废液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惯例,不应盲目实施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沟通后补充调查,最终答复当事人: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直接或经过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包括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达标废水),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
因此,实验废液在遵循相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经过酸碱中和、废水处理等工艺,能够达标排放时,可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可以排入市政管网。但该公司一是未对实验废液进行酸碱中和;二是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三是未监测稀释排放的废液是否达标,这种直接将实验废液擅自倾倒排放至市政管网的行为,确凿违法。
供稿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
编辑 | 邹祖铭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