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借名的原因、协议内容以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是判断所有民事合同效力的基本标准,借名购房协议也不例外。借名购房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实际出资人委托名义产权人以其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只要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 公序良俗 ',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限购、限贷政策属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违反这些政策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借名购房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借名购房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房屋所有权原则上归名义产权人所有,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根据过错程度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借名购房中,房屋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因此从物权公示的角度来看,名义产权人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借名购房协议如果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实际出资人就失去了要求名义产权人配合过户的合同依据,自然也就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三、借名购房中,实际出资人如何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签订详细的书面借名购房协议是保障权益的基础。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双方可以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其次,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至关重要。实际出资人应当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税费、贷款本息等费用,并在转账备注中注明 "代付 XX 房屋购房款" 等字样。同时,要妥善保管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所有与房屋相关的文件材料。再次,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是证明实际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实际出资人应当在房屋交付后立即入住,并保留水电费、物业费、燃气费等缴费凭证。
作者 陈立东律师
吉林雅狮雅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团队办案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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