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加盖的附属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就直接强拆,这个合法吗?

王先生是福建省某市某村村民,合法继承取得村内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有附属厨房一处。2024年属地镇政府巡查时认为王某某的附属建筑存在超高建设的情形,于2024年11月20日向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要求其停止建设。在王某某未停止施工的情况下,2024年12月25日,镇政府下属综合执法大队直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该处附属厨房,给王某某造成了财产损失。

王某某认为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严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5)闽0623行初35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村民)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凌某某(分管领导)

诉求:确认被告2024年12月25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某村的附属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张妮律师、龚河会律师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福建省相关规定,案涉镇作为经济发达镇,依法享有辖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强制职权,系本案适格被告。但合法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需先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应当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自行拆除的,方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仅向王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的告知书,未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任何法定程序,迳行强制拆除案涉附属房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该强拆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王某某位于某村的附属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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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即使是涉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行政机关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拆除,不得仅凭一纸停建通知就直接强拆。被征收人遇到此类违法强拆时,要第一时间固定强拆现场证据,及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益,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