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晨报

年近八旬老人花费十万余元购买“野山参”“冬虫夏草”,事后发现身份造假、品质存疑,能否撤销合同、追回钱款?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高价保健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八旬老人被诱导购买高价虫草

原告朱某出生于1945年,年近八旬。2023年11月,被告庄某、贺某共同前往原告住所上门推销,二人自称系某保健品公司员工,向原告推介一根标价39000元的“四十年野山参”与一盒标价62000元的“西藏那曲冬虫夏草”,两项产品总价101000元。原告基于信任当场以现金全额支付,二被告未提供任何发票、收据或正规交易凭证,后续还派人上门将人参切片、冬虫夏草磨粉制成胶囊交付原告。

2023年12月,原告经家人提醒发现疑点,查询产品证书显示编号不存在,所谓保健品公司员工身份亦属虚假。原告向二被告提出退货退款要求遭拒,遂诉至法院,诉请撤销案涉买卖合同、判令二被告返还101000元。

二被告共同辩称,案涉交易系双方自愿达成且已即时履行完毕,二人未冒充保健品公司员工,仅从相关市场拿货销售;原告主张人参年份不符、虫草为假,但未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报告予以证实,属于主观臆断;交易时原告已审慎查验货物,现因家人意见反悔有违诚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销售被判全额退还10万元

庭审查明,二被告与原告沟通及电话录音中,多次自称某保健品公司员工、并告知门店位置,但庭审中均承认并非该公司销售人员,仅为个人拿货后私下推销;被告提交的出货单真实性存疑,且无法与案涉产品对应,亦不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品质检测报告等有效凭证;原告持有的野山参鉴定证书经查询无对应编号,产品质量与货源均无法追溯。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虚构销售人员身份误导老年人,未提供产品合法来源与品质凭证,亦未出具正规交易票据,产品质量无法核实;案涉十万元大额交易面向高龄老人采用现金无凭证方式,违背正常商业交易习惯,足以认定被告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本案中,原告仅提出撤销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未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故法院围绕原告诉请进行审理裁判,未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退一赔三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朱某与被告庄某、贺某于2023年11月就人参、冬虫夏草成立的买卖合同,被告庄某、贺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101000元。

来源 | 新闻晨报 记者 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