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男大学生王某,生前在某学院学习口腔医学技术,到某公司实习期间坠楼身亡。经警方勘查判定,王某系从5楼卫生间窗户处坠亡。

事发后,王某父母将学校及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45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某公司的上诉。此前,一审法院判决,某学院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8.6万余元;某公司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2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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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大学生从5楼卫生间窗户坠亡 网络配图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出生于1999年11月,于2017年9月就读于某学院,学习口腔医学技术,学制三年。2019年5月6日,王某及部分学生与某学院、某公司签订《实习就业协议书》一份,进入某公司实习,实习期为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2019年9月5日,某学院为王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一份,意外身故责任险赔偿金额为2万元。

2019年10月25日,王某从某公司5楼卫生间坠楼身亡。后经司法鉴定:王某系因高坠致枕骨大孔骨折、寰枢椎骨折致脑挫裂伤、脑干挫伤最终致脑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5年12月24日,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对王某的坠亡情况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经法医初步现场勘查及某公司5楼视频资料初步确定,该男子25日凌晨3时12分自己进入5楼卫生间后再未出来,也没有可疑人出现;经法医勘查卫生间窗外有疑似指纹,故法医从现场情况初步判定该男子系从5楼卫生间窗户处坠亡。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某学院的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某公司进行实习,因此项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学校对王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上述协议书约定了学校应履行对实习生的监管责任,且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只有2万元,不足以弥补王某父母的全部损失。王某在实习期间死亡,其死亡时未完成学业,仍属于某学院的在校学生,学校存在管理失职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实习单位的某公司,在王某实习期间,也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相关培训并管理的义务,以保障其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其对王某的死亡也存在失职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坠楼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某学院承担10%的过错责任,某公司承担30%的过错责任,王某承担60%的过错责任。经认定,王某父母的经济损失数额合计860028.50元。按照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决:某学院赔偿86002.85元;某公司赔偿258008.55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主张:案发当晚王某在兼职地点长时间饮酒后回到公司工作禁区,王某对坠楼身亡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更大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二审提交了事发前的监控录像,但王某父母不认可视频中行走、呕吐的人员系王某,某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事发前王某属于醉酒状态,故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南国早报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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