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费县一男子因照顾身患偏瘫、不能自理的老父亲,被邻居嫌弃家中“有味”,多次发生争执。据指控,事发当日,邻居酒后上门质问其家中异味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男子辩称遭邻居持棍击打后,为保护年迈患病的父亲将邻居砍伤,最终致邻居经抢救无效身亡。
该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提起公诉,该案于5月21日、22日在费县看守所一审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未宣判。
男子涉案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5月29日,一场针对该案的研讨会在京召开。
(从左到右依次是:叶希善律师、马某玲、谭某龙四叔、连大有律师)
多家媒体的编辑记者现场参与了旁听与讨论。与会专家认为,综合案情判断,被告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谭某龙原为费县第一中学教师,与本案被害人张某民为对门邻居。谭某龙的父亲谭某春身患偏瘫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自2023年10月起在谭某龙家中居住。因谭某春穿纸尿裤、垫尿垫等致谭某龙家中异味明显。加之日常垃圾清理、开门通风等问题,对张某民家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张某民因此与谭某龙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争执。
2024年9月20日18时许,张某民酒后到谭某龙家质问其家中异味处理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起诉书显示,谭某龙辩称,二人争执过程中,张某民进入其家中先掐其脖子、后推其额头撞击铁门框,又欲对其父亲进行殴打,其从餐桌处随手抄起东西向张某民挥舞驱赶,张某民向外跑。后谭某龙持砍柴刀追逐张某民,在六楼至五楼楼梯转角处对张某民头顶枕部等部位进行多次砍击,致张某民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方认为,被告人谭某龙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旁听人员透露,谭某龙辩称,自己为护住“老父亲”,被张某民以一根4公分粗、89公分长的木棍击打后脑勺,致木棍断为两段,1000度的近视眼镜被打落在地,后在警方侦查人员讯问时还曾呕吐,辩护律师认为符合脑震荡典型症状。
但在案对谭某龙的身体检查照片中,并没有谭某龙右侧后脑部位的细节照片,亦未对其进行伤情鉴定。
谭某龙辩称,自己遭掐脖、木棍击打后,视线模糊之下,听到老父亲遭到张某民用拳头殴打的惨叫声,遂随手抄起东西向张某民挥舞驱赶,事后才发现自己拿的是菜刀。
旁听人员透露,谭某龙的辩护律师当庭播放的,事发后谭某龙报警录音中,可以很清晰地听到被害人张某民的声音:“剁了他”“我张某民撕了他”等言论。
谭某春的病例显示,事发两小时后入院诊断为“软组织多处挫伤”“脑震荡”,但起诉书中并未提及谭某春伤情。
据了解,事发后谭某龙向偏瘫的老父亲磕了三个头:“对不住,以后不能再孝顺您了。”
“2023年11月份我婆婆去世之后,公公的身子一下子就垮了,自己照顾不了自己。”谭某龙的妻子马某玲告诉“法度Law”,“老人身体好的时候都住在村里,我们周末才回去一次。我丈夫觉得对我婆婆照顾不够,所以坚持要亲自照顾我公公,想方设法的想让他多活几年。”
(马某玲供图)
马某玲称,为了更好地照顾谭某春,谭某龙还自学了山东中医药大学中医学的课程,并获取了医学学士学位,日常也会在家里为谭某春熬药,照顾老人十分精细。2024年11月18日,即在事发之后,谭某龙还获得了由临沂市民间中医交流协会颁发的“先进个人”称号。
事发前,夫妻二人还曾找中介看房,打算十一假期就买新房搬家。马某玲表示,其丈夫还曾将此事告知张某民夫妇。
事发当天,正是谭某龙任费县第一中学教师公示期的最后一天。马某玲向“法度Law”感慨道,“他备考了4年,每次都是差一点。好不容易考过了,结果在公示期的最后一天就出了事。我想他是没有当老师的命。”
事发之后,谭某春的状态急转直下。谭某龙的妹妹谭某飞向“法度Law”透露,其父亲谭某春目前住在养老院,有时神智不清醒。但事发之后,谭某春曾告诉谭某飞:“要不是你哥,我就被打毁了(意为“打死了”)。”
谭某飞称每天下班后她都会去看看父亲,帮忙擦洗,哄着吃碗饭。开庭前她告诉父亲:“我明天和后天没时间过来了,我哥开庭,你要听话哦。然后我爸带着哭腔答应了我,眼角流出眼泪了。这时候我一看我爸,他应该是懂的,他就是说不出来。”
检方指控该案属于“故意杀人”,但谭某龙的辩护律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亦认为该案存在诸多争议。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式宽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认为,从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来看,确实存在表述不精准、不恰当的问题,比如:1、张某某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多少?是否达到醉酒的程度?2、在审查查明的事实中,表述为“谭某某辩称”。3、没有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及其父亲的受伤情况。4、未表述被告人谭某某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
王式宽表示,司法机关需要坚持法定的“证据规则”,精准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如果被告人谭某某系防卫,司法机关应当勇于捍卫“法不得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用心化解矛盾,实现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谭某龙根本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指控的罪名不应当成立。
连大有表示,首先,从事后方面看,在对方坐下后,谭某龙并没有再次伤害对方,且立即报警等待警察的到来。因为对方无论从身高、体形上,还是力量、气势上都具有优势,如果有故意杀人和伤害的故意,等对方坐下后,应当继续伤害对方;其次,从事中的角度看,谭某龙主观目的只是不想让病重的父亲受伤,是正当防卫行为;再次,从事前的角度看,谭某龙已经和家人商量搬家,并告知张某民家,更不可能存在想伤害张某民的故意;最后,从更宏观的维度考虑,身为山东人,谭某龙在外地创业返乡后,经历了连续4年考编,且案发日是教师编公示考察最后一天。连大有认为,指控谭某龙在编制公示最后一天故意杀人,于情不忍,于理不通,于法不合,于礼不周,于义有亏。
连大有认为,谭某龙的行为应为“正当防卫”,对于一个酒后甚是醉酒后闯入他人家中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甚至是殴打病重老人的行为,为社会所不能容忍。根据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判断时要立足防卫人视角,要充分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紧张、恐惧情境;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完全理性判断”。
前公安大学副教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叶希善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本案中,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谭某龙提起公诉,但其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矛盾、重大遗漏与举证偏颇,结合全案情节与法律规定,不能排除谭某龙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高度可能性。
叶希善认为,首先,检方对作案工具的表述前后不一,先称谭某龙随手抄起物品驱赶,后直接认定其手持砍柴刀追逐砍击,未对工具转变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检方完全遗漏被害人持4公分粗、89公分长的木棍击打谭某龙后脑勺致木棍断裂、谭某龙高度近视眼镜掉落并出现脑震荡呕吐,以及谭某龙听到父亲遭被害人殴打惨叫等关键防卫情节,且警方未对谭某龙进行伤情鉴定,案卷也缺失其右侧后脑受伤的细节照片,取证存在明显瑕疵。
其次,本案应划分为屋内与楼道两个现场综合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持续,在第一现场即谭某龙家中,争议集中在第二现场,即六楼至五楼楼道转角,依据最高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不法侵害暂时中断或被制止但仍有继续侵害现实可能性的,应认定侵害仍在进行。本案中被害人被砍后仍扬言要搞死谭某龙、殴打其父亲,对立与攻击情绪未消除,被害人放置在五六楼平台处的粗木棍可被用作高度危险暴力工具,且被害人酒后情绪失控、体型明显占优,结合此前多次邻里冲突,其仍具备继续施暴的现实危险性,因此楼道内的砍击行为仍可成立防卫。
此外,叶希善认为,谭某龙本是备考四年即将入职的中学教师,为人孝顺,为照顾父亲自学中医并获得学位,事发前已计划搬家避嫌,无主动伤人动机,冲突完全由被害人酒后上门挑衅引发,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谭某龙的行为具有明确防卫性质,检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瑕疵,法庭应重点审查正当防卫是否成立,而非径直定罪。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朋乐律师告诉“法度Law”,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这是一个“孝子在家中为保护病父而反抗酒后暴力入侵者”的悲剧。双方此前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并非案发直接原因。直接诱因是邻居张某民醉酒后主动上门,非法侵入住宅并殴打谭某龙身患偏瘫、无自理能力、年近七十的父亲。控方叙事完全绕开了对正当防卫的必要审查,其逻辑是“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这是典型的“唯结果论”,与“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坚决防止“谁死伤谁有理”的司法精神背道而驰。
赵朋乐认为,谭某龙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
赵朋乐指出,第一,不法侵害的性质属于“行凶”。张某民从酒后非法侵入住宅,到徒手掐脖攻击,再到使用足以致命的粗棍猛击谭某龙后脑(导致木棍当场折断),并持续殴打其毫无反抗能力的患病父亲。这一系列在短时间内密集发生的暴力行为,整体已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法律意义上的“行凶”。这正是适用无限防卫权的前提。
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状态从未中断。本案中,根据报警录音等证据,张某民跑出家门后,在楼道内仍高声叫嚣要“撕了”、“剁了”谭某龙。同时,楼道平台处还有他本人放置的另一根长棍。这清晰表明,侵害人主观上没有放弃侵害,客观上仍具备立即反扑的意图和条件,危险状态持续存在。谭某龙后续的行为,是在这种持续威胁下,为彻底消除危险而采取的防卫行为的自然延伸,目的是防卫。
第三,评判防卫行为必须立足防卫人当时的极端情境。必须正视谭某龙当时的真实状态,他在毫无防备下遭袭,近视1000度的眼镜被张某民打掉,视线严重模糊,在头脑发蒙中还要面对父亲被持续殴打。在这种精神高度紧张、视线受阻的生死关头,要求他在瞬间精准判断侵害是否停止、并理性选择所谓“更温和”的工具,是强人所难,违背基本人性。
赵朋乐强调,该案的认定取决于法院是否采纳“立足于防卫人情境”的司法理念。将谭某龙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仅是本案事实与法律的正确适用,更是向社会传递“法律坚定保护守法者反抗不法侵害”的清晰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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