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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4日0时45分,衡阳市祁东县上正社区一商铺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1人受轻微伤,伤者正在积极救治,无生命危险

相关善后工作和事故原因调查正在开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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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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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四十三分

一辆停放在商铺门口的电动自行车

从冒烟到燃起大火仅数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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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不管是在充电还是静置状态下都存在爆炸风险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在指定的

电动自行车棚、电池充电柜内进行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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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居民住宅区、单位工作生活区等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和充电。

单位、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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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停放、放置以及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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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六)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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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相关案例

01

2026年1月30日,北京一小区居民王某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门厅。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改正,并告知违规停放的潜在风险。2月3日再次检查时,该问题仍未整改。物业管理人员表示:“我们在门口张贴电动自行车禁停标志,并与业主进行沟通,经多次劝阻无效。”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王某称:“图方便,外面没地方,放在外面也怕丢,就一直停在那。”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给予王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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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6年1月22日,北京一高层小区居民魏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层公共门厅。魏某称:“当时认为电动自行车放在门厅没事,也没影响通行就放在那了。”执法人员当场对其进行劝阻,指出高层建筑中,电动自行车一旦起火,烟气将沿竖井、楼道快速扩散,整栋楼居民都会陷入危险。然而魏某被责令改正后仍未整改,并道“当时觉得没危险。”存在明显消防安全认知偏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给予魏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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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5年6月6日,北京两处村民自建出租房租户在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经查,涉事人员分别为李某某、王某某及孙某某,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即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面对防火监督员和街道工作人员的规劝,3人置若罔闻。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给予李某某、孙某某和王某某各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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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5年5月12日,北京一小区居民张某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电梯。接到举报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到场核查,当场告知张某新规规定、法律责任和危害后果,张某表示将改正错误认识,不再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然而,次日上午,张某又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进电梯轿厢。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再次到场核查。经查,张某在明知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认为执法人员刚已查过一次,短时间不会再来检查,所以又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家。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给予张某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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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 刘鸿涛

审 核:詹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