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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离开。”

这是厦门女孩朱某和男友文林(化名)最后的约定。

结果呢?男友离世,她活了下来。

很多人觉得:两人相约结束生命,人又不是她杀的,不构成犯罪吧?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法院判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律上,帮助他人结束生命,就是故意杀人。

一、情侣的生死之约

朱某和男友文林,因为都有放弃生命的念头,在网上认识。

之前两人相约跳海,被警察劝了回来。

后来到厦门同居,两人再次决定一起结束生命。

朱某买了木炭和胶带,封死门窗,点火,还把自己的安眠药递给男友。两人一起喝酒、服药。

第二天,朱某醒来,男友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她打了120。

最终,法院故意杀人罪,判她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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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帮助他人结束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很多人想不通:男友自己想离开,朱某又没有逼男友,为什么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为,生命权不可处分,即便被害人同意也不行。

帮助他人结束生命,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有杀人故意

朱某明知封闭空间烧炭会致人死亡,仍然主动实施相关行为,追求两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

她买炭、封窗、点火、递药,这些行为直接推动男友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男友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不是单纯自己想结束生命,而是积极帮助对方结束生命,属于典型的帮助自杀行为。

第三,生命权受法律绝对保护

哪怕被害人同意,哪怕是亲密伴侣,任何人都无权帮助他人结束生命。法律不认可所谓的死亡约定,只要你动手帮助他人结束生命,就触犯刑法,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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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帮助自杀型故意杀人罪,怎么争取从轻处罚?

帮助自杀型故意杀人案,大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做好这几点,争取更轻结果:

(一)马上自首。案发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说明情况,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朱某拨打120并配合调查,被认定自首,是重要的从轻理由。

(二)认罪认罚。认罪认罚,自愿愿意承担责任,依法从宽处理,这是法定从轻情节。

(三)证明双方真实自愿。提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实自杀是双方共同意愿,没有欺骗、胁迫、教唆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低,法院会大幅从轻量刑。

(四)无暴力、未主导致死。烧炭、递药,只是提供帮助,没有强制、虐待,更没有直接动手杀害对方,恶性小得多,处罚更轻。

(五)心理或精神状况。如有抑郁等精神问题,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法院会酌情从轻。

本案朱某被诊断重度抑郁,对量刑有明显帮助。

(六)积极施救与悔罪。发现男友异常后,朱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尽力挽救,有真诚悔罪表现,法官会酌情考虑。

四、王玉琴律师的最后提醒

生命只有一次,千万别走极端。更别当“好心人”帮助他人结束生命——那是犯罪,是真要获刑的。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请记住:刑事案件有“黄金辩护期”,越早找专业刑事律师,越有利。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

如果你需要帮助,随时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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