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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金额直接锚定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而一个高频出现且让人困惑的实践问题是:投资人到期后,将本金或本息再次投入,这种“续投”金额,是否该逐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

司法实践的主流回应是冰冷而直接的:应当累计。但辩护的智慧,恰恰在于承认这一前提后,找到撬动量刑的支点。

一、承认现实:累计计算是定性的基本盘

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脉相承,并不孤立看待单笔资金。主流观点认为,每一次“续投”都是一次独立的非法集资行为——前期合同到期、债权债务清结后,投资人将资金再次交付,形成了新的法益侵害。因此,法院普遍采纳由审计报告支撑的“总额”,其中自然包含了往复投资的累积数。

这意味着,在定性层面,试图以“续投是原有资金循环”为由,主张将该部分金额从犯罪总额中剔除,是基本走不通的。强行做此类无罪或改变定性的辩护,不仅难以被采纳,反而可能削弱法官对被告人真诚认罪的内心确信。

二、破局之道:将“虚增”金额转化为量刑的筹码

既然在定性上难以撼动,辩护的重心就必须精准转移至量刑。这里有一个极具说服力的核心论点:续投资金并未实际放大资金风险与社会危害性。

这类资金只是在同一批参与人与行为人之间“空转”。从宏观上看,它从未向社会吸收新的、额外的资金,集资的规模并未发生质的扩张,对金融秩序的冲击也并未进一步加剧。换言之,累计的“总额”在相当程度上是数字的“虚胖”。

这一观点并非凭空而来,司法裁判观点库中亦明确提示:“在量刑时,需考虑重复投资未扩大资金风险、社会危害性未显著增加等因素,酌情予以体现。”

辩护律师应做的是,让这种“虚增”变得直观可见。可以提交一份《资金流向明细表》或《续投关系示意图》,清晰地告诉法庭:账面上显示的数千万吸存金额,扣除“回款—再投入”的循环部分后,真实的资金存量究竟是多少。在辩论时不妨这样切入:

“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在数字统计上固然有审计依据。但我们必须穿透数字,看到其背后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有近半数的所谓‘吸存’金额,系原有参与人收回本息后的重复投入,资金风险并未因此扩散。我们恳请法庭将这部分未实质扩大法益侵害的金额,作为一项独立的、重要事实纳入量刑考量,对其从宽评价。”

三、去伪存真:甄别名不副实的“续投”

另一条更为犀利的辩护路径在于对“续投”定性本身的辨别——并非所有被称作“续投”的行为都值得被累计。这是事实之辩的切入口。

必须深入细查合同、流水与各方言词证据,对两种外观相似但本质迥异的情形作出精准切割:

情形一:实质续投。 投资到期后,本息真实结算并划付至参与人账户,参与人基于独立意志再次投入。这种情况,累计计算已成定局,应果断转入前述量刑辩护。

情形二:形式续投(续借手续)。 此为辩护中的“金矿”。常见表现为:到期后,行为人并未实际兑付本息,只是“换张合同”、“重新打张借条”,资金始终在其控制之下,双方并未发生真实的资金往来。这本质是“利转本”而无资金交割。

对于这第二种情形,辩护人必须坚定主张:该部分金额因未发生新的资金吸收行为,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只能以首次投入且未被实际返还的本金为准。 在质证时,辩护律师应直接出示银行流水,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所谓的续投时点,双方账户间并未发生任何匹配该金额的资金流动,所谓续投纯属账务游戏。”

四、程序攻势:将审计报告变为辩护工具

案件的数额认定高度依赖司法审计报告,辩护人不应等到庭审才亮剑,而须在审计环节主动介入。

审视审计方法: 审计机构是否不加辨别地采用了“双向累加”法?应将审计方法引导至对实际现金流与重复投资的甄别上。

区分总额与损失: 司法解释第三条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同样是定罪升档的标准。如果审计报告呈现出一个极端的反差——累计的吸存总额虚高,但能够认定的实际损失却相对有限——那便可在量刑协商中成为一个有力的博弈支点。

在鉴定征求意见阶段主动发难: 要抢在报告定稿前,以书面《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异议书》的形式,条分缕析地提出以上观点,并附上经整理核对的资金台账,力求在源头影响结论。

五、全局配合:打出量刑辩护的组合拳

“续投”辩护从来不是孤立的,应将其作为一块关键的拼图,嵌入整体辩护方案中:

与退赃退赔联动: 如果续投资金尚在掌控,全力劝说当事人退赃。一边用“续投”情节论证其社会危害性可控,一边用“全额退赔”证明损害结果已被积极修复,两者结合的说服力会呈倍数增长。

在认罪认罚框架下博弈: 在承认“累计总额”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同时将“续投虚增”作为向检察机关争取更大幅度量刑优惠的核心协商依据。

结语

面对“续投资金累计计算”的司法惯性,专业的辩护并非硬碰硬地对抗规则,而是深刻运用规则背后的法理——刑罚,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通过量刑之辩直击要害,通过证据之辩挤干水分,通过程序之辩赢得先手,这才是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后果的正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