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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这个案例,讲一个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关心的问题:职工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没办退休手续,企业继续给他交工伤保险,万一出了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赔不赔?
案例中人社局的回答是:不赔,企业自己承担。法院的回答是:必须赔。为什么?
广西资源县某竹业厂是一家个体工商户,2020年注册成立,经营竹制品加工销售。
蒋某珍于1967年10月出生,2022年,她进入这家竹业厂工作。厂里从2022年6月起,为她缴纳了工伤保险,一直交到2023年3月。
2023年1月8日晚,蒋某珍在厂里上班时,搬运竹帘从高处摔落,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多处骨折,经抢救无效于1月14日死亡。
2023年3月,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蒋某珍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亡。
工伤认定了,下一步就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竹业厂于2023年7月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亡赔付申请。
但人社局给出的答复让竹业厂大吃一惊:蒋某珍于2022年10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竹业厂未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蒋某珍的工亡赔付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人社局的意思很明确:超龄了,基金不赔,企业自己赔。
竹业厂不服:我每个月按时交工伤保险,交的时候你不说超龄不能交,现在出了事故你告诉我不能赔,这合理吗?
于是,竹业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的答复意见,责令其重新处理。
资源县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7月作出判决:撤销人社局的答复意见,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应当支付相应待遇?
答案是应当支付。
工伤保险制度并不排斥超龄劳动者参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该条款并未排除超龄人员。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超龄人员,如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社保部门收取了保费,就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竹业厂为蒋某珍缴纳了工伤保险,社保部门接受了缴费,并出具了缴费证明。蒋某珍发生事故时,正处于工伤保险期间,且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亡。根据保险制度的基本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交了保费,工伤保险基金就应承担赔付责任。收了钱不赔,不符合保险的基本逻辑。
信赖利益也应当保护。竹业厂每月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基于对工伤保险制度以及社保经办机构的信赖,既然你收了我的钱,说明参保有效;参保有效,出了事就该赔。如果社保部门收了钱,出事时又说不赔,等于让用人单位承担了双重不利益:既白白缴纳了保费,又要自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损害了企业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任。
这个案例对于用工企业,尤其是雇佣超龄劳动者的企业,有重要启示:
第一,工伤保险是有效分散用工风险的法定制度。企业应当依法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包括超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保部门既然接受了缴费,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就应依法赔付。
第二,如果社保部门拒绝从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有权利寻求救济。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表明,面对类似的答复意见,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的企业也遇到了类似的工伤待遇争议,或者你对超龄用工关系的法律风险有疑问,可以把材料发给我,我帮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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