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新华社6月1日消息,中央空管办日前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中国民航局等多部门,在上海市、四川省无人机管制空域内划设固定专用空域,采取“政府协同管理、行业指导监管、用户随报随飞”模式(即“扫码飞”),实现空域资源持续精细化保障。
据中央空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在有关军民航空管部门支持下,上海市在景区开辟专用空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让市民在家门口享受低空飞行乐趣;四川省以“低空+文旅”融合为抓手,实践探索“扫码飞”服务,打通公众参与低空活动的“最后一公里”。
这名负责人表示,中央空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中国民航局等部门致力于在保证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合力推广“扫码飞”,引导公众合法飞行、有序飞行、安全飞行。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低空经济发展司司长郑剑亮相新闻发布会时表示,针对近期社会舆论反映的无人机飞行审批难问题,国家发改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广部分地方“扫码飞”等好经验好做法,提高飞行计划审批效率,推动低空经济实现“管得好、飞得稳、用得活”。()
两项国标满月 328万架无人机迎来监管新时代
据中国民航报报道,显示,截至2025年底,全行业无人机拥有者注册用户237.8万个,同比增加75.9万个;注册无人机共328.7万架,同比增长51.0%;全年无人机飞行量达4530.29万小时,同比增长69.89%。而在今年5月1日,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从源头和过程双管齐下实现无人机“看得见、管得住”,无人机飞行进入“有身份、可追踪”的全流程可追溯时代。
中国民航报报道指出,随着两项国家标准的深入落地,无人机“有身份、可追踪”的全流程可追溯时代已经开启。这不仅意味着安全管理体系的日趋完善,更将为行业提供安全有序的发展空间。当每一架无人机都在规则框架内飞行,天空才能真正成为“放得开、管得住”的广阔天地。
热点答疑:
Q
所有无人机都需要实名登记和激活吗?
答:是否需要实名登记和激活,核心判定依据是飞行活动发生的物理空域。凡在室外从事飞行活动的无人机,无论其用途(如测试、娱乐、作业)、来源(如自制、购买)或所有权状态,均需要进行实名登记与激活;仅在完全物理隔离的纯室内环境中进行研发生产过程中的测试的无人机,则可豁免执行。
同时,无论无人机在何处使用,只要其功能参数超过标准所定义的“飞行玩具”或“模型航空器”的限值,均需实名登记与激活。仅有完全合规的纯玩具、模型,以及警察、海关、应急管理等特定部门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被完全排除在外。
A
Q
我购买了一架二手无人机,原主没有注销登记,我该怎么办?
答:获得二手无人机的新所有者,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合法使用:
(1)发起“取消激活”操作。在UMO系统上直接发起“取消激活”操作,解除无人机与原所有者的绑定关系,使其在实名登记系统中的状态变为可被重新注册。
(2)无人机锁定与安全保证。一旦取消激活,该无人机将被锁定,不再具备飞行能力,防止无人机在脱离监管后继续使用。
(3)重新完成实名登记与激活。解除原有绑定后,即可作为新的责任主体,在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并重新激活无人机,使其恢复飞行能力。
A
Q
在5月1日前购买的无人机,也要完成实名登记、激活和运行识别吗?
答:对于5月1日前购买的存量无人机,在实名登记和激活方面,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截至2027年5月1日前不能满足要求的,届时将不允许飞行。在运行识别方面,2026年11月1日前,已具备广播式或网络式运行识别功能但暂未完全满足指定条款的无人机,仍可继续运行;对需加装识别模块的设备,给予自标准实施起36个月的过渡期。加装模块后的存量无人机给予36个月过渡期,2029年5月1日起,所有民用无人机应完全满足规范要求方可运行。
A
Q
运行识别信息实时发送,我的隐私会不会泄露?
答:运行识别信息不包含任何用户个人信息,例如姓名、电话、住址等。运行识别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基于公共安全保障需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靠被监视能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空域是公共资源,在空域中的运行是公共行为。为保证飞行安全与公共安全,需要对运行识别信息进行公开。
A
四川省公安厅公布5起依法打击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昨天6月2日,四川省公安厅也公布了依法打击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据四川省公安厅介绍,随着无人机的普及,“黑飞”“破解”等涉无人机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增多,部分已威胁到航空、铁路等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对此高度重视, 2025年12月以来,四川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打击超高“黑飞”违法犯罪“净空”专项工作,全力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惩处“黑飞”行为,坚决守住低空安全底线,着力护航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四川省公安厅现公布近期各地侦办的典型案例。
01
黄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成都新都:2024年至2026年,黄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公务飞行名义,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无人机1000至3000米不等的飞行许可达30余次。期间,多次操控无人机施行超高飞行,最大真高至3000米,并近距离拍摄民航客机,严重影响航空安全,其行为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招摇撞骗罪”。2026年4月,黄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02
岳某违规使用农用无人机飞行案
乐山马边:2026年2月,岳某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操控农用无人机违规超重、超高吊运物品,最大飞行真高超180米(法定限制真高30米以下)。期间,无人机吊运线缆碰撞10千伏高压电线,致使相关区域跳闸停电,影响2085户群众生产生活用电。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03
吴某等人违规使用大型无人机飞行案
甘孜雅江:2026年3月,吴某、马某、姚某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操控未实名登记的大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进行吊运作业。期间,因操作不当,致无人机电机停转后坠机,并引起无人机电池脱落、爆燃起火,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无人机所有人姚某作出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直接造成无人机失控的操控员吴某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对操控员马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04
吴某某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案
泸州叙永:2026年5月,吴某某未经实名登记,操控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实施飞行活动,后被叙永县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吴某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05
刘某未经批准进入管制空域违法飞行案
成都高新:2026年4月,刘某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操控轻型无人机在某商业广场实施飞行活动。经查,该区域为管制空域。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刘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四川公安提醒广大群众,未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未经批准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飞行,以及对无人机机载信息系统实施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行为,或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或破解无人机后台禁飞区、限飞区、空域保持能力限制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黑飞”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实名登记,合规操作,守法飞行,共同守护“天空安全”。
来源:中国政府网、四川公安、中国民航报、国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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