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金数额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履行周期长、资金投入大、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约束双方履约行为、弥补违约损失的核心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纠纷的高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科学合理的违约金约定应当遵循以下五个核心原则:第一,区分不同违约情形分别约定。针对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承包方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一方擅自解除合同、项目经理擅自更换、高估冒算结算价款等不同违约行为,分别设置对应的违约金条款。第二,优先约定计算方式而非固定数额。第三,设置合理的违约金上限。为避免违约金数额过高导致被法院调整,应当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 10%-20%。第四,明确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约定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这样既保留了违约金的便捷性,又能保障守约方获得充分赔偿。第五,参考行业惯例确定比例。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违约金的调整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超过实际损失 30% 的部分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过高而予以调减。

人民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交易类型、行业惯例等。

三、工期延误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针对不同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但总额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是针对特定违约行为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承包方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违约行为,即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不合格,这两个行为分别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不同义务,造成了不同的损失,那么发包方当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分别主张对应的违约金。但是,同时主张多项违约金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累加。如果多项违约金叠加后的总额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总损失,违约方仍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会将多项违约金的总额与守约方的总损失进行比较,如果总额超过总损失的 30%,一般会认定为过高而予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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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晓璞律师

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经验丰富,最大程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