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设立目的是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权保障理念。
一、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保证作为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之一,通过特定个人的信用和责任来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第一,与本案无牵连;第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第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第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全部条件的自然人,才能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二、保证人需要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两项法定义务:一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是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其中,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哪些人绝对不能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第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第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第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第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第五,人民陪审员;第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司法机关在审查保证人资格时,不仅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四个基本条件,还要审查其是否属于上述禁止担任保证人的人员范围。只有同时满足基本条件且不属于禁止范围的人员,才能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作者 周晓璞律师
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经验丰富,最大程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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