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转让股权?有无法律效力?法律与税务风险全解析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0元转让股权,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征税?针对0元转让股权的常见疑问,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新税务规则,核心裁判与实务规则如下:第一,0元转让股权原则上合法有效,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该转让行为即具备法律效力。第二,若0元转让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转让行为可能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且转让方仍需承担出资补充责任。第三,税务层面,若0元转让被认定为“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据此征收相关税款。
一、0元转让股权,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一)股权转让价格属意思自治,法律不禁止0元转让
根据《民法典》及2024年新《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属于转让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并未对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作出强制性规定。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0元转让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且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法院通常都会认可该转让行为的效力。此类交易常见于亲属间赠与、内部股权激励、集团内部架构重组等场景。
(二)存在这些情形,0元转让可能无效或被撤销
虽然0元转让本身合法,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该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债权人申请撤销: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比如股东为了逃避自身债务,将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亲友,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此时该转让行为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无效,债权人也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
2、违反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部分公司的公司章程会对股权转让的价格、条件作出特别约定,如果0元转让违反了该约定,也可能影响转让的效力。
3、未履行法定的转让程序。比如未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能导致转让行为存在效力瑕疵。
(三)新公司法下,未实缴股权0元转让的责任风险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很多股东会将未实缴的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试图“甩锅”出资义务。但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你以0元价格把未实缴的股权转出去了,如果受让人后续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你作为原股东,仍然要对这部分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无法完全脱身。
二、0元转让股权,税务机关会不会核定征税?
(一)0元转让,很可能触发税务核定征税
很多股东以为,0元转让股权,没有取得收入,就不用缴税。但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67号公告)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0元转让的价格,通常会被税务机关直接认定为“明显偏低”,此时如果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证明,税务机关就会启动核定程序,重新核定你的股权转让收入,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哪些0元转让,可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当然,并非所有的0元转让都会被核定征税,如果存在以下法定的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会认可0元转让的价格,不会核定征税:
1、亲属间的转让。比如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这种情况下的无偿转让,通常会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2、承担合理的债务或义务。比如受让方需要承担公司的大额债务,或者转让方对受让方负有其他义务,此时0元转让有合理的对价基础。
3、内部合理的重组。比如企业集团内部进行业务整合、资产剥离,将子公司股权在内部主体之间以0元转让,用于优化架构,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可。
4、股权本身无价值。如果公司长期亏损,净资产为负,对应的股权本身已经没有实际价值,此时0元转让也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不会被核定。
(三)税务机关如何核定收入?
如果0元转让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通常会按照以下顺序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首先是净资产核定法,也就是按照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来确定转让收入,这是最常用的核定方式。比如公司净资产为100万元,你转让10%的股权,那么核定的转让收入就是10万元,再减去你取得股权的原值和合理税费,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是类比法,参考同类型企业、同条件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或者相同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来核定。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0元转让股权是特定场景下的合法交易安排,但很多股东误以为这是规避责任、逃避税务的“捷径”,反而因此引发了后续的诉讼和税务处罚。在他代理的多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就有不少当事人因为未提前做好风险评估,既没有留存好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也没有考虑到出资责任的问题,最终导致转让行为被撤销,或者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高额税款和滞纳金。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装饰公司原股东吉某某,在公司对外结欠某建材厂货款20余万元且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将自己持有的公司3485万元股权(其中仅实缴549万元,剩余2936万元未届出资期限)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自己的亲属吉某。
后建材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起诉要求吉某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税务机关在核查股权转让涉税事项时,发现该公司转让时净资产为正,吉某某的0元转让无法提供正当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吉某某以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实质是转移责任财产,削弱公司偿债能力,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让人吉某未按期缴纳出资,转让人吉某某应当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最终判决吉某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税务机关则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了吉某某的股权转让收入,要求其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总的来说,0元转让股权并非不可用,但绝对不是“万能药”,它有特定的适用场景,也伴随着相应的法律和税务风险。股东在进行此类交易前,一定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交易的合规性,避免后续的纠纷和处罚。
如果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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