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权对赌条款这3种情况签了也无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针对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结合最高院裁判规则及2024年新《公司法》的规定,核心规则如下:第一,与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条款,原则上合法有效,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其他无效事由,法院都会认可其效力。第二,最高院明确了3种会被认定无效的对赌情形:一是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补偿/回购义务,却未预留减资程序,导致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二是业绩目标明显不合理,客观上无法实现,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三是以对赌为名行借贷之实,明股实债约定固定保本收益,违背股权投资风险共担原则。第三,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并非必然无效,但需提前约定合规的履行路径,避免触碰资本维持的强制性规定。

一、最高院明确:这3种对赌条款,直接无效

(一)目标公司承担义务却未合规安排,损害资本维持

很多当事人会直接让目标公司作为对赌的义务主体,约定业绩不达标就由公司回购股权或者给钱补偿。但如果没有提前约定减资等合规程序,这种条款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在对赌第一案的裁判中,最高院就曾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补偿条款,如果让投资方取得脱离公司经营的固定收益,会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条款应当认定无效。虽然九民纪要之后,与目标公司的对赌不再直接无效,但如果条款的履行必然导致抽逃出资,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二)业绩目标明显不合理,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有些投资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会设定远超公司能力的业绩目标,比如公司之前年利润只有千万,却要求承诺年利润过亿,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完成。

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明确,如果对赌的业绩目标定义模糊、无法衡量,或者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导致融资方根本不可能完成,投资方却能稳赚不赔,这就违背了股权投资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这种对赌条款会被认定无效。

(三)以对赌为名,行借贷之实的明股实债

还有些交易,名义上是股权转让加对赌,实际上是借贷,约定不管公司经营如何,投资方都能收回本金,还能拿固定利息,完全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这种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本质上不是股权投资,而是民间借贷,而且如果违反了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对应的对赌条款会被认定无效,投资方也无法按照对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二、股权转让的对赌条款,这么写才合法有效

(一)优先选择与原股东、实控人签订对赌

从司法实践来看,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条款,效力是最稳定的。因为这种对赌是股东之间的约定,不涉及公司的资本维持,也不会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都会直接认定有效,履行起来也没有法律障碍。

(二)如果要和目标公司对赌,提前做好合规安排

如果确实需要目标公司承担对赌义务,那一定要提前做好合规设计:

1、明确约定,一旦触发回购或者补偿条件,目标公司要立即启动法定减资程序,通过减资的方式来履行回购义务,避免抽逃出资。

2、让所有股东都签字承诺,在减资的股东会决议里无条件投赞成票,保证减资程序能够顺利推进。

3、约定董监高的义务,督促他们及时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等减资的法定程序,避免因为程序瑕疵导致履行不能。

(三)业绩目标要明确、合理,留好缓冲空间

业绩目标不能拍脑袋定,要结合公司的历史经营情况、行业平均水平来设定,要保证是合理可实现的。同时,要明确业绩的计算标准,比如是扣非净利润还是归母净利润,有没有特殊的调整项,避免后续因为计算标准产生争议。

还可以设计弹性的业绩目标,比如和行业增速挂钩,只要公司的业绩增速不低于行业平均的80%,就视为达标,给融资方留一些缓冲空间,也避免条款因为目标不合理被认定无效。

(四)补偿、回购的条款,约定清晰明确

不管是现金补偿还是股权回购,都要把计算公式、触发条件、履行期限写得清清楚楚。比如现金补偿的话,要写清楚补偿金额怎么算,什么时候支付;股权回购的话,要写清楚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比如本金加年化8%的利息,扣除已经分配的利润,这些都要明确,避免后续履行的时候产生争议。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对赌条款是投融资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估值调整机制,能够平衡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很多当事人在起草条款的时候,往往只关注如何保障投资方的退出,却忽略了条款的效力风险。他曾代理过多起标的额数亿的对赌纠纷案件,发现不少当事人就是因为主体选择不当、业绩目标约定模糊,导致辛辛苦苦签的条款最后被法院认定无效,不仅没能保障权益,还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诉讼成本。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投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了某科技公司30%的股权,同时和科技公司、原股东签订了对赌条款,约定如果科技公司3年内无法完成上市,就要由科技公司回购投资公司的股权,同时支付年化10%的利息。

后来科技公司没能按时上市,投资公司起诉要求科技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的回购条款,约定由目标公司直接回购股权,却没有约定任何减资的安排,一旦履行就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当减少,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最终认定该回购条款无效,驳回了投资公司要求目标公司回购的请求,仅支持了要求原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的部分请求。

总的来说,对赌条款不是签了就有用,一定要避开无效的情形,按照合规的方式来设计。股权转让中的对赌,优先选择和原股东对赌,如果要和目标公司对赌,一定要提前做好减资的安排,同时业绩目标要合理明确,这样才能保证条款合法有效,真正起到保障权益的作用。

如果您在起草对赌条款或者处理对赌纠纷的时候遇到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交易的合规性。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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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 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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