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风险辨识、商事判断能力存在明显不足,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予以特殊、优先保护。近日,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令交易相对方返还全部转让款项。

2024年4月29日,简某某在明知交易对象冷某系未成年人的前提下,仍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简某某向冷某转让某家政公司5%股权,股权总转让价款5万元。

协议签订后,冷某自行分两次向简某某转账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14500元,转账备注明确为“购买股份”。

冷某母亲在知晓该股权交易事宜后,第一时间向简某某发送书面告知函,明确案涉股权转让行为事前未征得监护人知晓与同意,监护人对该交易不予认可、拒绝追认,并正式要求简某某立即返还已收取的14500元股权转让款。

简某某收到告知函后拒不配合退款,冷某母亲遂以冷某法定代理人身份诉至法院,主张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查明,交易发生时冷某年仅15周岁,属于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认知水平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方可有效。

本案中,股权转让属于典型的商事投资行为,区别于日常小额生活消费,不仅涉及股权权属变更、工商登记变更,还包含经营风险、盈亏风险、股权处置风险等复杂商事风险,不存在纯获利益属性。结合15周岁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社会阅历和风险预判能力,其无法全面认知股权交易的法律后果与商业风险,该交易行为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适配范围。

案涉股权交易自磋商、签约至付款全过程,均无监护人参与、同意,事后监护人亦明确拒绝追认该协议。据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始无效,判令简某某向冷某全额返还14500元股权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