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主笔 沈彬
生父沉迷赌博,继母悉心照料,离婚时未成年孩子由谁抚养?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给出了法律上的标准答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2017年年底,宁先生与前妻离婚后,女儿小宁被寄养在亲戚家;2018年,宁先生又与潘女士结婚,之后两人生育一男一女。潘女士对三个子女一并照顾,对小宁视如己出。后来,宁先生沉迷赌博,欠下巨债。2025年6月,潘女士带着三个孩子搬离住所,起诉离婚,并希望三个孩子均由其抚养。承办法官也单独询问了已经年满13岁的小宁,小宁明确:“我要跟‘妈妈’在一起。”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包括小宁在内的三个孩子由潘女士抚养。
法院为什么判决由继母获得抚养权,而不是生父呢?似乎很多人都认为,重组家庭离婚了,孩子当然应该判给有血缘关系的一方,而不是判给没有血缘关系的继父、继母。
其实,血缘固然是亲情的重要纽带,却并非衡量抚养权归属的唯一标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所认可与保护的父母子女之情,既可源于天然血缘,也可建立于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深厚情感与责任担当。法院在“血缘”与“责任”之间,作出了符合法律精神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抉择。宁先生虽然是孩子的生父,却沾染赌博恶习,之前疏于管教,甚至还有打骂孩子的行为。如果仅仅因为“血缘”就机械判决,让孩子跟着明显恶行昭彰、动辄打骂的一方,可能并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从另外一方面来说,虽然潘女士是继母,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却愿意给予孩子更好的照顾和监护,并且孩子也表达了愿意和她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司法判决就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也应该呵护潘女士作为继母的这份特殊的爱。
当生父沉迷赌博,不配做父亲;当继母勇于付出,愿意当母亲;当懂事的孩子,对血缘和真正的亲情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司法判决应该做的是顺人心、醇风俗、护善良、扶幼弱,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当中把孩子留在最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中,交给最爱TA的人手中——不以血缘作为机械标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坚持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对由谁抚养这个敏感诉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以法之名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法之名破除了一些人无视未成年人权益的所谓“传统观点”,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标杆。
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来说,当然是不幸的,也是无奈的。但是,在既成事实之下,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把孩子交给最爱的TA的那一方,哪怕是没有血缘的那一方,也是以法治之力在帮助孩子,挽回家庭破裂给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
本期编辑 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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