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任天阳 倪芬 记者 张晓培)近日,徐州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厘清了保险赔付的责任边界,认为驾驶员与开门致人受伤的乘车人共同构成案涉机动车一方的全部侵权责任,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受伤者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小区南门处临时停车,乘车人张某某在开启车辆右后车门时,未留意周边路况,与驾驶二轮电动车正常通行的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大队依法认定乘客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无责任。

经查,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计住院13天,产生医疗费用4万余元。后续经鉴定,徐某因本次事故受到损伤,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陈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的人身损害,是驾驶员陈某某与乘车人张某某共同侵权行为导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虽在事故认定中对两名侵权人内部划分主次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付层面,案涉投保车辆应作为一个责任整体,驾驶员陈某某的次要责任与乘车人张某某的主要责任,共同构成案涉机动车一方的全部侵权责任。

因案涉车辆已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徐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徐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官称,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一步明晰了保险机构交通事故保险赔付责任界定标准,厘清了保险赔付的责任边界,明确了同一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参与主体,其驾乘人员因不当操作引发的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针对车辆整体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付责任。广大驾乘人员要保持警醒,观察确认周边安全后,再完全打开车门下车,从源头防范“开门杀”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