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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启动司法审计,重新核查多笔存疑债权,并追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监守自盗,管理人越位,可谓破产案的顽症。

自2025年8月至今,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紫云卓远”)破产案的数位债权人,联合向中央第十二巡视组以及贵州省纪委监委、省检法两院提交信访函,直指该案破产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请求予以监督并追责。

“破产管理人不仅没有勤勉尽责,反而与债务人串通,将个人债务违法确认为公司债务,金额高达1.1亿元,直接导致真实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缩水近半。”五名债权人在举报信中写道。

紫云卓远破产案自2022年12月被安顺市中院裁定受理以来,至今已三年有余。债权人多达200余人,总负债超过2.55亿元。然而,债权人们不仅要面对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还要耗费大量精力与精力去应对破产程序内部的利益博弈。

一名债权人直言:“我们已处于生活极度困难的地步,面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管理人资格存疑:

事前已与债务人“暗箱”委托

紫云卓远创立于2013年8月13日,名义股东朱长庚、姚亮平各持80%和20%,至少还有四名隐名股东。

朱长庚目前担任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云自治县新城农产品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永州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法定代表人,担任紫云卓远房地产、泓德房地产、新城农产品市场等公司的股东和高管。

2022年12月16日,安顺市中院作出(2022)黔04破申15号民事裁定,受理紫云县自然资源局对紫云卓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1月13日,法院指定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破产管理人。

法院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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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裁定书

然而,债权人提供的材料显示,早在2022年10月13日,紫云卓远法定代表人朱长庚在向安顺中院提交的《预重整申请书》中,就明确请求“准许申请人聘任本芳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这意味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之前,本芳律所就已经与朱长庚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

“本芳律所能担任紫云卓远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明显是本芳律所与朱长庚暗箱操作的结果。”多名债权人在举报信中写道。

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管理人,具体而言,近三年内为债务人提供过中介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均不得被指定为管理人。

朱长庚以债务人身份主导选定的管理人,已实质丧失了独立中立的履职资格,这一行为涉嫌违法。

1.1亿元“存疑债权”

官方材料显示,在2024年12月25日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227,664,526.43元。然而,多名债权人发现,至少有九笔被确认的债权存在严重虚假问题,涉及金额高达112,008,954.42元,占总确认债权金额的49%。

更令债权人们愤怒的是,这几笔被认定的债权,在债权人看来都只是朱长庚的个人债务,完全不应由公司来承担。

具体来看,存疑名单中有多笔债权,包括了朱茂林、郭双连、顾友军、刘厚平、陈善胜、邓传彬、于春生等债权人,都有明显疑点。

以于春生为例:于春生原为卓远公司隐名股东,持股20%。2018年,于春生将其持有的20%公司股份转让给朱长庚个人,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显示是双方个人行为。其向卓远公司的实际出资仅为1130万元,再加上一笔100万元的公司借款,合计1230万元。

然而,本芳律所却将这笔股权转让款认定为公司债务,高达3655.882万元,完全无视了债权人的反复异议。

部分存疑债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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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存疑债权名单

顾友军和刘厚平的情况类似:顾友军2013年借给朱长庚800万元,用于朱长庚在公司成立时个人出资;刘厚平原持有公司5%股权,实际出资300万元,转给朱长庚个人后,也试图以公司债务的形式申报。最终两人债权被分别确认为2233.73万元和863.45万元,高出本金两到三倍。

朱大江的情况更具迷惑性:朱大江为朱长庚之子,承包了紫欧雅郡一期部分土建工程。2016年结算时,卓远公司确欠付朱大江工程款约2100万元,双方协议以公司建成的住宅和商铺抵债2500余万元。朱大江随后用这些房屋收受了朱三齐20%的股份。但在破产程序中,朱大江又以工程款债权人的名义再次申报了2155万元的债权,被管理人全部确认,构成非常严重的重复申报。

多名债权人在2025年3月25日专程赴毕节,当面向管理人询问债权认定的依据。据在场债权人记录,管理人的答复是:“只要债权人自愿申报,并能出具加盖有紫云卓远公司的公章,就可以如数认定,不需要核查。”

对于这一说法,债权人感到震惊。“我们债权人委托的律师团队在管理人处查阅存疑债权资料时,还遭到有些人的刁难。”

维权筹备组在发言稿中披露,“管理人先是要求律师必须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才能查阅,后是查阅资料不能复制和拍照,还要求律所签署保密协议,限制信息不让债权人知晓。”

在2025年2月27日法院接待会上,债权人直指问题本质:“虚假债务有三个部分——朱长庚个人债务放到公司、朱大江债务重复申报、基建材料款作为公司债务申报、私人借款让公司担保后也拿来申报。这些不是公司债务,却申报成公司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委员会“难产”

由于对管理人的不信任,债权人自2025年初就开始向安顺中院申请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维权筹备组成员及委托律师先后提交了多份申请书,并多次专程到法院向承办法官王云庆当面提出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在债权人多达200余人、标的超过2.5亿元的复杂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本是常规操作。

2025年2月27日,法院接待笔录显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明确表示:“为什么成立委员会?因为本案涉及的债权人很多,第一次确认债权笔数有133笔,第二次有209笔。”

意向投资人张树锋也向法院表态:紫云项目存在购买力,但“直接债务、隐形债务、间接债务不清晰”,在情况未澄清前不可能投资,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正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

法院接待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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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接待笔录

接待法官黄云庆表示,债权人委员会是否成立需要合议,要等3月份才能答复。然而,债权人方面反映,此后数月迟迟未收到法院的书面回复。

“我们再次强烈请求贵院准予本案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填补本案监督空白,挽回全体债权人巨额损失。”2026年5月27日,35名债权人再次向安顺中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特别提出:由于管理人违法确认,本案存疑债权高达近1亿元,如无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后续资产处置、财产分配等环节,对真实债权人而言都毫无公平可言”。

谁在蚕食债权人的希望?

据维权筹备组调查,紫云卓远公司股东在2015年至2017年间,以房抵出资名义累计抽走公司资金3600余万元。价值一百多万元的奔驰越野车也未依法查封,去向不明。

2018年5月至破产申请裁定之日,公司授权委托人傅凯通过销售房屋所得,将94.8万元转入朱长庚个人及其两情人名下。

更令债权人不满的,是程序上的刻意拖延。自2023年1月本芳律所担任管理人以来,三年间只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16日,紫云卓远公司开发紫欧雅郡项目资产市场价值仅为12974.13万元,而债权总金额超过2.55亿元,意味着真实债权人的清偿率将被极度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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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几名真实债权人控诉:“卓远公司破产清算案快三年了,管理人不履职、不作为、知法枉法的行为,承办法官的渎职行为,直接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案件久而未决,我们众多债权人已处于生活极度困难的地步。”

破产管理人承担着核实债权、管理资产、维护程序公正的重大职责,一旦丧失独立性与中立性,不仅会摧毁破产制度的公平基石,更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债权人维权筹备组在倡议书中写道:“如果我们债权人到今天还不团结,还在隔岸观火,明天只能咽下自己种出来的苦果,任凭债务人串通管理人宰割大家的血汗钱。”

截至发稿时,债权人已向中央巡视组、贵州省纪委监委等多方举报,请求启动司法审计,重新核查九笔存疑债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安顺中院与管理人方面,尚未就上述指控作出正式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