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讲义气”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藏身之处、转移作案工具或帮助逃跑,不但帮不了朋友,反而会让自己也走上犯罪道路,付出沉重代价。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梁某持刀将他人砍伤,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梁某驾车逃离现场,并联系被告人杨某请求帮助。杨某明知梁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仍按照梁某的指使,将作案用的长刀藏匿于自己车内,随后驾车将梁某送至老家躲藏,帮助其逃避警方抓捕。当日11时许,民警找到杨某,经教育后,杨某主动配合,带领民警将梁某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明知他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转移作案工具,帮助其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已妨害司法秩序,构成窝藏罪。杨某虽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其协助抓获梁某,对案件侦破有积极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梁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故对杨某不宜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不是“江湖义气”,而是实实在在的犯罪行为。不管出于亲情、友情还是其他原因,只要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助其逃匿,都将受到法律惩处。遇到他人违法求助,正确的做法是:劝其主动投案,或者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切勿因一时糊涂,让自己成为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期数丨2670
供稿丨刑事审判庭 马豪森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