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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锦雄(刑辩律师)

在正规反腐队伍之外,总会出现以下编外的反腐力量。比如小偷反腐、儿媳反腐、小三反腐,但自己反腐还是头一遭。

这自己反腐不是自首、不是坦白,而是离婚后财产分割自曝巨额财产,结果财产没分到,双方还得去坐牢。这代价着实高。

(2023)沪0107民初12247号。文书号奉上,感兴趣的可以去裁判文书网看看,实在不想浪费时间,就听我简单复述一下。

文书其实不长,也就两页纸。原告王某1954年出生,被告张某1956年出生,两个年龄加起来快150岁的人,老了老了居然要离婚,原本2007年已经协议离婚了,2023年又想着分割财产。

王某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年退休。张某原来是徐州市公安局民警,2005至2006年期间调到上海之后就没有工作,也已经退休了。

别看只是两个退休的老头老太太,要分割的财产让法官都吓一跳。原告一开始诉讼标的1.4亿,最后定为9870万元。庭审中,除了请求的财产之外,王某被张某的财产详细地给法官介绍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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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哪里是一份离婚后财产清单,分明是一份腐败的自白书。法官当时在听到这些财产介绍的时候,估摸着已经在掐算刑期了。

这份裁定书其实是一份准许撤诉的裁定书。不知道是不是当事人介绍完财产之后,也觉得不对劲,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准许,顺便将腐败线索移送公安及纪检监察机关。

法院这么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之前,原告有权随时撤回起诉,但是开庭审理之后,宣判之前,原告申请撤诉需要法院准许。准许撤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使用“裁定”。

而移送犯罪线索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案子本身其实没啥好分析的。但是原被告双方都请了律师,这里就有一个疑问,律师到底知不知道涉嫌犯罪?如果知道有没有告知刑事风险?由此引出一个民事律师特别关注的一个终极问题:知道当事人的犯罪线索,有没有举报义务?

虽然法考的时候,大家需要学习全部部门法,但是执业之后,不少律师的赛道都会专业化,民事和刑事的区分已经算特别大的一种分类了。法律是一门经验科学,因而执业区分之后,律师对于其他法律的研究就会弱化,甚至连基本的法律知识都可能忘记。同时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民事领域遭遇刑事风险的几率比较少,民事律师很少会从刑事风险的角度思考案件内容。

对民事代理律师而言,此时存在几种情况,一种是压根不知道刑事风险,这个其实是专业技能的短板,如今刑民交叉的领域很广,民事领域的虚假诉讼也成为民事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涉及刑事风险成为民事律师必须考虑的事情。

第二种是律师知道刑事风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所谓。这是当事人自己愿意承担法律后果,代价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律师已经尽了自己的代理义务。

第三种是律师知道刑事风险,假装不知道,没有告知当事人。这是职业道德范畴,未能全面披露案件的法律风险,有违代理义务。

对于第三种情况,律师或许会担心如果知道了是不是有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义务?很多刑事律师在这个问题上其实也有疑虑,会见时知道了当事人犯罪的线索,在警察询问时能否告诉警察?

首先肯定地回答:没有举报的义务。反而律师有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仅如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里的“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自然包括当事人的犯罪事实。

但是保密义务不绝对,有三类情形除外: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腐败案件尽管影响的是公职人员的廉洁性的,但并不属于这三类案件。而且要注意,这里的例外情形是“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律师同样有保密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刑辩律师的保密义务与《律师法》基本一致。在刑事辩护业务上,为了保证律师的保密义务,法律配套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保障秘密沟通。当然实践中是否真的不被监听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刑辩律师的法定保密义务在实践中经常遭遇公安机关的忽视。法律上辩护律师应该有“拒证权”,但是侦查机关往往以证人的义务要求辩护律师。

总之,民事律师不用担心,代理业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并没有举报的义务。当然,民事律师如果选择解除委托,是否有披露刑事风险的义务,这个就交给民事律师自己去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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