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灌溪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托“人大代表+法官”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联合鼎城区人大常委会灌溪街道工委,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过期饮料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6年2月,郑某在某超市购得两瓶饮料,饮用后发现饮料已过保质期。在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某超市进行协商并投诉至相关部门未果后,郑某诉至鼎城法院灌溪法庭,主张某超市向其赔偿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及货款。
承办法官翻阅案件后,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民生类小额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核心症结在于双方情绪对立、互不相让,采取联动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遂启动“人大代表+法官”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廖莉嘉、刘孝华参与调解工作。
调解初期,双方态度强硬、各执一词。超市经营者反复强调其系管理疏忽、并非故意售卖过期食品,表示愿意赔偿100元;郑某则坚持食品安全不容懈怠,要求依法足额赔偿,现场僵持不下。
为有效打破僵局,承办法官与人大代表采取“背靠背”单独疏导、“面对面”集中调处相结合的方式,分工协作、精准施策。
承办法官立足司法职能,单独向超市经营者开展法律释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销售者的法定责任,引导其正视经营管理漏洞,主动承担责任、化解矛盾。
人大代表则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民情、善于沟通的独特优势,与郑某进行情理沟通,耐心倾听诉求、安抚对立情绪:“维权合法合理,我们都支持你。但对方经营不易,也不是恶意出售过期饮料,道歉态度又很诚恳,要不然就给他一次改错的机会。”一番接地气、暖人心的话语,缓和了郑某的激动对立情绪。
待双方情绪平复、态度松动后,承办法官和人大代表立即组织面对面集中调解。承办法官重申法律底线,人大代表居中情理调和,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耐心疏导,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被告某超市当场赔偿郑某300元,郑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中,超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货架上的食品进行清理,及时下架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以管理疏忽为由推脱责任,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经法院释法明理,某超市主动承认错误,愿意当场赔偿消费者300元并表达歉意,消费者亦表示理解超市经营不易,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达成和解,既成功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明确,销售过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故原告有权主张一千元赔偿金。
来源:指尖新闻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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