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在问,公司内部食堂可能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一系列问题。我今天就简单把这个问题给梳理一下,供朋友们参考。
首先,食堂的收入收不收增值税?一般不收,只有特殊情况才收。
根据营改增纲领文件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如果单位对员工免费提供工作餐,不存在收入,只有费用,当然不涉及与收入相关的增值税。
如果单位对员工按成本价格供餐,食堂收入用于食材采购和人工成本等支出方面,一般的食堂是亏损状态,公司补偿也在福利费中列支。如果略有盈余,用于冲销福利费即可,一般也不涉及到增值税。
如果单位通过向员工发卡或电子账户充值,用于后续消费。如果这部分资金无法提现,也无法转让,实质上是餐费的内部核算方式变化,这部分充值也属于福利开支的一部分,实质上是食堂费用列支的方式变化。
上述情况均无需交纳食堂收入相关的增值税,就算食堂承包给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来具体运营也无需交税。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会涉及增值税:
大型企业的食堂由餐饮类专业公司或其分子公司提供专业服务,这类专业服务的餐饮公司的收入,是其经营的主要构成部分。但也应该由这类公司,而不是食堂所在的单位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如果食堂既对内部员工开放,也对外提供服务,那就要分开核算,对外服务部分必须按6%的增值税率申报服务收入的增值税。
其次,食堂的建筑物、设备能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呢?一般不可抵扣,特殊情况下可以。
还是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按此规定,食堂的食材、厨具、水电专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也就是说,租入的固定资产,只要不是食堂专用的,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自有的固定资产呢?上面的〔2016〕36号中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写明“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自用的更早就明确了,只有食堂专用的固定资产才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情况是发生频率较高的问题,四川、江苏、湖北和总局平台均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进行过相关内容的答复。
最后,关于食堂所得税的问题,原则上列入福利费,受扣除限额的限制,特殊情况除外。
食堂的开支,包括食材、餐具、用于水电气费等,均需要计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这是多年来一直如此的规定。
关于食堂买菜无发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食堂零星采购当地菜市场的食材等活动,凭微信或支付宝这类付款的凭证,履行了单位报账程序的,原则上都没有所得税税前抵扣的问题。
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前面提到过食堂厂房和设备无法区分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并不表示就可以把食堂建筑和设备折旧也如此处理,在能分清的情况下,仍需要单独计算折旧并计入福利费。
为何会有这种区别呢?那是增值税发票可能是一次性取得的,区分难度较大,而在使用和折旧的过程中,可能单位内部已经进行了使用性质划分,此时就要按规定来进行处理了,而不是按以前的惯性进行。
以上内容,除法条或部门规章外,存在个人判断的内容,仅供朋友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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