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同学辱骂母亲,辽宁鞍山13岁少年在学校门口维护哥哥与人发生争执,随后数名同龄少年一拥而上对其实施了殴打,导致左耳听觉神经受损,或将面临失聪。事发后,打人主要成员被警方处以行政处罚,但家长刘先生认为,这应属霸凌事件,打人者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当地教育局表示,经研判,不存在欺凌行为。
何谓“学生欺凌”?《未成年人保护法》附则部分规定,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相应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不难看出,学生欺凌具有鲜明特征:动机方面,存在蓄意或者恶意;过程或情形方面,优势一方欺负弱势一方;再看结果,造成了伤害或损失。对照前述法律规定,上述事件算不算学生欺凌呢?
先看动机。从被打学生家长还原的现场事发情况看,的确像偶发事件,这也是当地教育局研判认为不存在欺凌行为的原因,即不是蓄意欺凌。从“开玩笑—有辱骂—起争执—挥拳头”等演进来分析,似乎在支撑“偶发事件”。但认定欺凌动机还有另一个标准即恶意,“辱骂”“挥拳头”无疑符合恶意标准。再说,被打男生称此前在学校厕所曾被同一批人欺负,不排除这次是蓄意的习惯性欺凌。
再看情形。现场视频画面显示,多数打人学生人高马大,而被打男生身高体量略显瘦小。而且,当地警方对6名打人参与者做出了处罚决定,可见多名学生群殴受伤学生,这显然符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欺凌情形的认定标准。
另外,来自医院的诊断结果,一份出院记录显示:左耳朵挫伤;左耳感音神经性听力丧失。另一份门诊病历显示:创伤后应急障碍;焦虑状态。这充分说明被打男生的身体、精神均受到较大伤害。综合动机恶意、情形强弱分明、结果显而易见,可以说,上述事件基本符合欺凌的认定标准。当地教育局认为“属于偶发事件,不存在欺凌行为”缺说服力。
即便忽略欺凌动机,仅就事发情形和结果来看,也符合欺凌的认定标准。当地教育局为何没有作出准确研判,可能不外乎三个原因:没有严格对照法律规定进行研判;单方面采信学校调查了解的情况和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成员的研判;也有“大事化小”嫌疑。因为一旦认定为学生欺凌。校方、教育局都要承担更大责任,打人者也要付出更大代价。
此外,受害学生家长透露,“警方一开始说是互殴,我们多次反映才有了结果(即进行处罚)”,也暴露了对这一事件性质的认定存在偏差。
令人欣慰的是,研判认为不等于最终认定。当地预防欺凌委员会仍在对此进行调查,届时会通知当事人家属。希望能严格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给受害者和关注此事的公众一个公正的交代。校园欺凌绝不是“小恶”,一旦认定上出现偏差,就会纵容类似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如果欺凌得不到依法处置,谁家孩子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欺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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