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聚焦一起故意伤害案,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维持无罪判决,让一名为了保护受伤儿子而反击滋事者的父亲,彻底摆脱了刑事犯罪的指控。这场历经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驳回的司法检验,最终以“反击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互殴”的裁判要旨画上句号,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本案由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3-04-1-179-020)。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赵某忠的儿子赵某财遭遇交通事故,被王某虎撞伤。赵某忠与妻子赶到现场,发现儿子满脸是血。当赵某忠催促儿子再次报警和呼叫120时,负事故全责的王某虎上前撕扯赵某财,阻止报警。赵某忠上前推开王某虎,王某虎随即撕住赵某忠衣领并捏住其脖子。赵某忠为摆脱控制,用拳头击打王某虎面部两拳,致王某虎三枚牙齿缺失,构成轻伤二级。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忠构成正当防卫,判决无罪。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赵某忠的刑事责任。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那么,二审法院维持无罪的裁判逻辑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
一是主观意图精准辨析:从“互殴”到“防卫”的本质跨越。
检察院抗诉的核心论点,是将赵某忠的反击行为定性为“互殴”。但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性质却有本质差异。认定时必须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行为等客观情节。本案中,赵某忠最初只是“推”了王某虎一把——目的是制止王某虎阻止报警的不法侵害,这一行为既符合人伦常情,也属于低烈度的防御行为。而王某虎的反应是“撕衣领、捏脖子”,直接侵害赵某忠的人身安全,使冲突从推搡升级为暴力攻击。赵某忠在此情况下反击两拳,主观上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非基于斗殴意图。法院穿透了“互相打斗”的表象,准确认定了赵某忠的防卫意图。
二是冲突升级归责:谁制造了暴力升级的风险?
互殴案件中,双方往往对冲突升级均有责任;而正当防卫中,防卫人则是暴力升级的被动接受方。二审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要求审查“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本案中:第一,王某虎醉酒驾驶、致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是事故的起因过错方;第二,赵某忠的“推”并未对王某虎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而王某虎“捏脖子”的行为直接危及赵某忠的生命安全,是冲突升级的真正制造者。换句话说,是王某虎将低烈度的推搡升级为高烈度的人身攻击,赵某忠始终处于被动应对状态。法院据此认定:赵某忠对冲突升级没有过错,其反击行为具有正当性。
三是行为相当性判断:轻伤结果不等于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构成防卫过当。本案中,赵某忠在脖子被捏住、呼吸受到威胁的紧迫情况下,使用拳头击打对方面部两拳——这一手段是摆脱近身控制的常见方式,他没有使用任何凶器,没有连续猛烈攻击要害部位。最终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远未达到司法实践中公认的“重大损害”(通常指重伤或死亡)标准。因此,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基本相当,不属于防卫过当。
金昌中院的这份生效裁判,传递出三重清晰的司法信号:
第一,摒弃“唯结果论”的错误逻辑。 不能因为发生了轻伤以上的后果,就简单地将所有反击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必须穿透结果,探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目的。
第二,确立“动态、分阶段”的审查方法。 将冲突划分为不同阶段,逐一审查每一阶段是谁导致了暴力升级。谁为升级负责,谁的防卫性就越强。
第三,肯定人伦常情在防卫意图判断中的价值。 父亲看到受伤的儿子被纠缠、阻止报警,上前推开对方——这是人之常情,法律不强人所难。在特定亲情、危急情境下的本能反应,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应当被评价为具有防卫意图的社会相当行为。
难能可贵的是,面对“致人轻伤”的客观结果和检察机关的抗诉压力,法院并未被“唯结果论”绑架,而是穿透形式看实质意图,穿透结果看升级过错,穿透指控看立法目的。让公众看到:司法不应是简单的“对号入座”,而应是对法律精神的深度审视。
我们应该为金昌中院坚守法律底线、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喝彩!向作出无罪判决的一审法官、维持无罪的二审法官致敬!为坚持独立辩护、勇于提出正当防卫意见的辩护律师点赞!
无罪判决,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金昌中院
作者简介
游涛,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华等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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