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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6〕1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强化对生产、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供应配送购销协议履约监管,着力提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营造良好行业生态,满足医疗临床及群众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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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生产企业责任

(一)集采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产品供应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

(二)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范围须覆盖统筹区域内所有参加集采的医疗机构。

(三)生产企业在选择授权配送企业时,严禁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产品,不得以协议采购量少等原因拒绝、拖延遴选配送企业及签订购销协议。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供货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省药械采购中心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明确配送企业责任

(一)配送企业作为生产企业选择的集采产品供应配送主体,应按购销协议约定以集采中选价供应医疗机构,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足量配送集采产品,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二)配送企业应综合考虑集采中选产品的供应保障、企业运营成本等因素,与生产企业合理确定集采产品配送费,原则上不高于周边省份同类产品配送费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三)对因生产企业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缺货的配送企业,应及时向省药械采购中心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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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医疗机构责任

(一)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应畅通集采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配送企业未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供应与合理使用。

(二)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要科学制定采购计划,有序推进集采执行,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按时序进度完成协议采购量严禁在采购周期临近结束时,为突击完成采购任务而盲目集中采购、过量囤货,更不得在采购周期结束后无正当理由退货。

(三)医疗机构承担集采中选产品货款结算主体责任,须按合同约定与配送企业及时结清货款,促进集采产品及时配送供应。

四、强化采购平台管理

(一)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集采三方协议签订及中选产品采购供应配送情况的监测监管处置机制。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供应配送责任的供货企业,采取约谈、警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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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药械采购中心依托省药械采购平台建立完善“集采产品采购供应信息交流模块”应用管理,畅通生产、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三方网上沟通交流渠道,方便医药机构及时互通信息,及时处置集采相关问题。要适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全省集采配送企业的供应保障情况,引导中选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择优选择配送企业。

五、加强组织管理

(一)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严格落实集采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医疗机构按合同约定与供货企业结算货款。同时,要将医疗机构的集采执行情况、货款结算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强化考核约束,确保集采中选产品及时、足量配送供应。

(二)各级医保、卫健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协同联动,持续完善药品耗材集采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及政策措施,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供应、使用及货款结算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政策落地执行考核评估,推动集采整体工作落地见效,不断提升集采改革成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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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医保部门发布通知针对集采执行中的供应短板和履约乱象,构建了更严密的责任闭环。以下是对各方及市场的影响分析:

通知明确生产者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主体”,禁止以采购量少等理由拖延签约或搭售产品。这意味着生成企业不能再将供应问题简单归咎于配送环节,必须建立更稳健的产能预留和应急调配机制。未来在山西市场,供应记录差或随意弃标的企业将面临协议警示乃至信用评级降级,市场份额会进一步向供应链管理能力强的头部企业集中。

同时政策明确禁止医疗机构以“药耗占比”、配送企业未开户等为由理由阻碍中选产品进院,要求医院采购部门更科学地预测临床需求,将集采任务量分解到各月度,避免因考核压力导致非理性行为。此外,医院作为货款结算主体责任方,须按合同及时付款,这有助于缓解配送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从而提升整体供应效率。

这份通知标志着山西省集采带量产品监管要求强化后期“履约执行”。通过明确三方责任、强化平台监测和跨部门协同,旨在解决长期存在的“中选但不供货”、“医院报量但不采购”等矛盾。其他省份也存在类似问题,相信更多省份都会加强带量执行后履约工作,确保带量成果受惠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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