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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食品药品领域高发的刑事犯罪之一。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一大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的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2026 年 2 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周某某、崔某某因明知鲈鱼药残超标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 35 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周某某、崔某某是佛山市南海区的水产养殖户,主要养殖大口黑鲈(俗称鲈鱼)。2025 年 1 月,周某某计划卖掉 2 号鱼塘的大口黑鲈,在卖鱼前按照相关要求将鱼委托第三方快检机构进行药残快检,结果显示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阳性,属于不合格产品。

随后,崔某某持该快检报告前往当地村委会,申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但被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快检不合格的水产品不得开具合格证,也不允许销售上市。

然而,周某某、崔某某在明知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且无法取得合格证的情况下,仍将该塘鱼对外销售给鱼贩,销售金额共计 351671.58 元。

此后,村委会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情况,立即向区、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反映。南海区农业农村局随即展开调查,对涉案鱼塘内同批次残留的大口黑鲈进行监督抽样送检。检测结果再次显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经崔某某申请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2025 年 8 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崔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金额达 35 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二、陈胡月律师法律解析

陈胡月律师,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陈胡月律师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案件,被告人明知水产品药残超标仍对外销售,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不合格产品" 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周某某、崔某某养殖的鲈鱼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残留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 "不合格产品"。

3. 此罪彼罪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周某某、崔某某生产、销售的鲈鱼药残超标,但尚未达到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程度,因此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陈胡月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关键辩护要点:

  1. 产品质量之辩:如果有证据证明产品是合格产品,那么不构成犯罪。
  2. 销售金额之辩:销售金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如果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销售金额,或者销售金额尚未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标准,那么不构成犯罪。
  3. 主观故意之辩: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那么不构成犯罪。
  4. 量刑情节之辩: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取得消费者谅解等,都是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食品药品安全刑事风险防范建议

陈胡月律师提醒广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防范食品药品安全刑事风险:

  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 加强质量检验检测: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3. 规范产品标识标注:如实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等信息,不得虚假标注。
  4.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员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结语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广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关,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如果不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