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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最高发的罪名之一。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 "解债"、"理财"、"投资" 等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不仅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026 年 6 月,公安部通报了打击金融领域 "黑灰产" 犯罪集群成效情况,其中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周某某等人 "4 折解债" 非法集资案尤为引人注目,该案涉案金额高达 9 亿余元,涉及被害人 1.4 万余人。

一、案件背景

2023 年 3 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成立多家 "欣某系" 关联公司,在不具备对接任何银行及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资质的情况下,以召开线下推介宣传会、线上推广引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称该公司与多家 AMC(资产管理公司)机构有合作关系,以 "4 折解债" 为幌子,面向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贷款逾期负债客户,收取负债人债务总金额 40% 的解债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帮助其解除全部债务。

周某某等人收取解债资金后,并未用于帮助负债人解决债务问题,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公司运营成本、员工工资、返点提成以及个人挥霍,少部分资金用于 "拆东墙补西墙",支付前期客户的解债资金,以维持骗局的运转。

截至案发,周某某等人共向 1.4 万余名负债人非法吸收解债资金共计 9 亿余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 6 亿余元。2025 年 2 月,中山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先后抓获周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起诉中。

二、陈胡月律师法律解析

陈胡月律师,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陈胡月律师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 "解债" 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犯罪手法新颖,迷惑性强,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结合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四性" 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中,周某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借用 "解债" 的合法经营形式,通过线下推介会、线上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帮助负债人解除全部债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四性" 特征。

3. 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五百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达 9 亿余元,涉及存款对象 1.4 万余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 亿余元,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陈胡月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关键辩护要点:

  1. 四性特征之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四性" 特征,那么不构成犯罪。
  2. 数额认定之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如果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涉案数额,或者部分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那么可以主张从轻处罚。
  3. 地位作用之辩: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只是从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如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那么可以主张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退赃退赔之辩:如果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那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防范非法集资的法律建议

陈胡月律师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范非法集资:

  1. 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2. 警惕 "高回报"、"低风险" 的投资陷阱:凡是承诺 "高回报、零风险" 的投资项目,都是非法集资。不要相信 "一夜暴富" 的神话。
  3. 核实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在投资前,要核实投资项目的合法性,查看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推荐。
  4. 通过正规渠道投资:要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不要在不正规的平台上投资。

结语

非法集资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市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如果不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