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6月4日上午,江苏高院发布江苏法院2025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包括某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兰某杰等9人非法采矿系列案等8个案件,均是关注度较高的环保类案件。

某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5人获刑

2016年6月,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2020年至2023年3月,某检测公司与9家业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负责监测与企业排污许可证相关的监测项目,并出具检测报告。为获取更多利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强授意相关人员在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及篡改采样记录。陈某、刘某、汪某、李某妹等人明知上述行为违反检测相关规定,仍在采样、分析记录、编制、审核、签发检测报告等业务过程中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相关业务单位获取检测报告后将数据录入生态环境部门的“一企一档”管理系统。经调查,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某检测公司共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389份。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王某强、李某妹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刘某、汪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遂依法对某检测公司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强、李某妹、陈某、刘某、汪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其中对被告人陈某等3人适用缓刑。鉴于五被告人系利用所从事环境监测的职业便利从事犯罪,依法对其适用从业禁止。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该案中,某检测公司为牟取利益,长期系统性、规模化造假,出具大量虚假报告,相关数据流入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系统,严重干扰环境治理与预防工作。人民法院对涉案公司从重处罚、对相关个人定罪并适用从业禁止,坚决打击行业歪风,维护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秩序,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9人非法采矿,均被判刑

兰某杰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在某山附近盗挖紫砂矿石,累计非法盗采紫砂矿石55.98吨,其中部分被销赃,销赃数额人民币253万余元,另有价值人民币149万余元的紫砂矿石被公安机关扣押。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杰、付某亮、关某生等9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挖紫砂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共同盗采紫砂矿的数量、价值,结合在共同犯罪中分别所起组织、出资、盗采、销赃等具体作用,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未追回的矿产。宣判后,被告人兰某杰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该系列案件系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盗采特种矿产资源,有力维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根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兰某杰等9人非法采矿系列案件系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伙性犯罪,各被告人为牟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开挖盗洞非法采矿,盗采数量多、价值高,严重威胁紫砂矿这一特种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人民法院依法对盗采组织者、出资者、实施者、销售者实施全链条打击,并对相关屡犯人员宣告禁止从事采矿行业,预防盗采链条死灰复燃,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矿产资源与文化遗产的司法担当。

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法院严惩

2022年底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经被告人李某等人联络,多次与被告人赵某、俞某涛、汪某泽等人共同至数个地方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盗得汉代铜质带钩1枚,并造成多处墓葬本体、墓室结构等受损,古文化遗址基底及内部部分坍塌,并有进一步塌方的风险。经鉴定,被盗文物为汉代真品,盗掘的墓葬为汉代墓葬2座、清末墓葬1座,包括明长城烽火台在内的古文化遗址2处,其盗掘行为均严重破坏古墓葬和古文化遗址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告人俞某涛、李某、汪某泽盗掘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赵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判处俞某涛、李某、汪某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对扣押在案的铜质带钩1枚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古墓葬、古文化遗址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承载民族记忆的无价瑰宝。本案被告人结伙或交叉作案,先后流窜多个省份、多次连续作案,其中被告人张某已因盗掘古墓葬行为被取保候审,其间仍继续实施盗掘行为,公然漠视文物保护法律禁令。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破坏程度、对文物本体、历史价值的损害以及被告人犯罪情节等因素,对上述被告人均予以严惩,向全社会传递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的鲜明司法导向,彰显了司法机关以法治力量护航文物保护的坚定决心。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刑还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

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姚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某林地内非法采挖苏铁、金毛狗蕨、观音座莲蕨、桫椤等野生植物,随后通过聊天软件、二手平台等渠道,向全国多地购买人出售17株,其中包含国家一级保护植物10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7株。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另外,案涉被扣押的10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依法移送南京市中山植物园进行专业养护和繁育。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规定,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愿意修复受损环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对被告人姚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予以没收。同时判令姚某某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685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非法采挖、买卖、运输、加工行为均将依法受到严惩。苏铁、桫椤、金毛狗蕨这些亿万年前与恐龙相伴的植物“化石”,是珍贵的自然遗产,更是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载体。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同时依法及时将案涉野生植物移送专业机构进行科学养护,最大限度地保护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以司法力量筑牢野生植物保护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