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天津一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致八级伤残并引发急性肾衰竭。在北京元甲(天津)律师事务所郑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法院认定肾衰竭与事故直接相关,最终伤者获赔48.9万余元(含救助基金垫付款)。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16时14分许,在天津市宝坻区克黄线,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向左变道时,与后方孔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时速93公里)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某与孔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先后送往宝坻区人民医院、天津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救治,住院32天。诊断为:创伤性主动脉夹层B型、急性肾衰竭、横纹肌溶解症、尿毒症等。后经司法鉴定,张某主动脉夹层术后评定为八级残疾;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及第三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赔偿各项损失。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北京元甲(天津)律师事务所郑律师围绕案件焦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主动申请因果关系鉴定,突破关键争议点。保险公司对张某的尿毒症、肾衰竭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异议。郑律师积极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认定:张某的急性肾衰竭、尿毒症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法院据此支持了大部分相关医疗费用(按80%比例计入赔偿范围)。

第二,妥善处理救助基金垫付款返还问题。事故发生后,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张某垫付医疗费458200.66元。郑律师在诉讼中主动将财政部门列为第三人,并同意在判决中一并处理垫付款返还事宜,避免了后续另行追偿的诉累,也保障了伤者实际获赔金额的清晰核算。

第三,精准计算各项损失及责任比例。针对张某无证、无牌、未戴头盔等过错,郑律师合理预估同等责任比例(50%),并逐项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最终法院全额或大部分支持了上述项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事故认定客观公正,张某与孔某各负50%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已足额赔付198000元)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剩余损失由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偿。

法院最终认定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如下:

  • 医疗费:514594.48元(含肾内科费用按80%比例计入)
  • 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100元/天×32天)
  • 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
  • 护理费:8962.2元(149.37元/天×60天)
  • 残疾赔偿金:232491元(55355元/年×14年×30%)
  • 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 交通费:1200元(含救护车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498元(轮椅)
  • 鉴定费:2940元

上述损失合计781885.68元。扣除交强险已赔付的198000元,剩余583885.68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50%责任比例赔偿291942.84元。

因救助基金已垫付458200.66元,张某此前实际收到的款项(交强险198000元+垫付款458200.66元=656200.66元)已超过其应得赔偿总额489942.84元,故张某需退还救助基金166257.82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的291942.84元中,直接支付166257.82元给救助基金,剩余125685.02元支付给张某。

实际获赔金额:489942.84元(含已收到的交强险198000元)。

同时,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张某与孔某各负担188元。

案件启示

本案对普通交通参与者有以下几点参考价值:

  1. 因果关系鉴定是处理“旧伤新病”或并发症的关键。交通事故后出现的新病症(如本案的急性肾衰竭、尿毒症),若保险公司不认可关联性,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若认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相关治疗费用可获得赔偿。
  2. 救助基金垫付后需在诉讼中一并处理。若事故后使用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议将基金管理机构列为第三人,在同一个诉讼中解决垫付款返还问题,避免后续被单独追偿。
  3. 无证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车辆无牌等违法行为会加重自身过错比例。本案张某因上述违法行为被认定同等责任,赔偿额打了对折。如果您或身边朋友发生事故,请务必确保证照、号牌、护具齐全,否则将直接影响获赔金额。
  4. 即使存在自身过错,合理的辅助器具费仍可获支持。张某购买轮椅的费用498元,法院认为属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伤残后确有康复或出行需要的辅助器具,应注意保留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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