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天津一80岁老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被撞,对方全责,致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在北京元甲(天津)律师事务所郑律师、王律师的代理下,成功获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8万余元。(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1日8时30分许,在天津市宝坻区宝白公路,马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崔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崔某被送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诊断为:双侧颞叶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崔某胸腰椎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颅脑损伤后遗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8065.58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北京元甲(天津)律师事务所郑律师、王律师围绕案件焦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收集护理费证据,成功主张较高标准护理费用。崔某住院期间聘请护工26天,支出护理费7800元(300元/天)。律师团队协助提供了护工协议、转账凭证、发票、家政公司营业执照及护工培训证书等完整证据链。尽管保险公司辩称住院仅25天而发票显示26天,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最终全额支持了7800元护工费,剩余64天按150.33元/天计算,护理费合计17421.12元。

第二,针对保险公司抗辩逐项有力回应。某保险公司提出“营养费应按30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仅认可6000元”“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范围”等抗辩。律师团队指出:营养费50元/天符合本地司法实践;崔某年逾八旬,伤情严重且多处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提高;鉴定费属于为查明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上述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最终营养费按50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按10500元、鉴定费2940元全额支持。

第三,精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年限及系数。崔某事故时已80周岁,律师团队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年限为5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伤残赔偿系数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合并计算为21%,最终残疾赔偿金为60590.25元,计算准确无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事故认定客观公正,马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

法院最终认定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如下:

  • 医疗费:66448.21元(含院前急救费220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100元/天×25天)
  • 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
  • 护理费:17421.12元(护工费7800元 + 剩余64天×150.33元/天)
  • 残疾赔偿金:60590.25元(57705元/年×5年×21%)
  • 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
  • 交通费:600元(含救护车费250元)
  • 残疾辅助器具费:566元
  • 鉴定费:2940元
  • 财产损失(电动三轮车):500元

以上损失合计166565.58元,扣除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崔某各项损失148565.58元。

同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崔某负担49元,由马某负担521元(直接给付崔某)。

案件启示

本案对普通交通参与者有以下几点参考价值:

  1. 高龄伤者同样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法律对60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为“20年减去超过60周岁的年数”,80周岁为5年。虽然年限较短,但伤残系数和赔偿标准不变,仍是一笔可观的赔偿。高龄伤者不应放弃主张。
  2. 护工费即使标准较高,有完整证据也可获全额支持。本案护工费标准为300元/天,高于本地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但因有正规协议、发票、转账凭证及护理机构资质证明,法院全额支持。建议聘请正规护工机构并保留全套凭证。
  3. 多处伤残的赔偿系数需合并计算。一处九级(20%)+一处十级(10%),合并系数为21%,而非简单相加。具体计算方式为:最高伤残等级系数 + 附加伤残系数之和(十级附加一般为1%-2%)。如有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准确计算。
  4. 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为确定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遇到保险公司以“鉴定费不赔”为由拒赔,可依法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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