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

是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

安全

不仅是一份叮咛,更是一份责任。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排查整治风险隐患,

坚决守牢安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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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广东“安全生产月”海报。图源 广东应急管理

仲夏时期,高温来袭,

强对流天气时有发生,

风险隐患亦如影随形,

安全生产容不得半点马虎。

夏季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夏季安全生产应关注

安全用电、防暑防疲劳、压力容器安全、

个人防护、密闭空间作业、防火防爆、

防台风、防泄漏中毒、防雷雨防雷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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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 应急管理部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不落实,

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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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广东“安全生产月”海报。图源 广东应急管理

企业主要责任人

需要落实哪些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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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 广东应急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

若忽视自己应当履行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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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 广东应急管理

生命不可重来,安全不容失守,

严查隐患、严堵漏洞、严防事故,

才能筑牢安全防线、守牢生命底线。

来 源:肇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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