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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泄露商业秘密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很多员工认为 "自己掌握的技术和客户资源是自己的",离职后带走使用,殊不知这已经触犯了刑法。2026 年 1 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某公司技术总监陈某因泄露公司核心技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案件详情

陈某原系东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负责公司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工作。2023 年,陈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约定陈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2024 年 5 月,陈某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离职后,陈某加入了另一家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的公司,并将其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核心技术资料(包括配方、工艺参数、生产流程等)带到新公司使用,导致原公司的市场份额大幅下降,经济损失共计 300 余万元。

2025 年 3 月,原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陈某带走的技术资料属于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律师,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陈胡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陈某的行为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00 余万元,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1. 商业秘密认定之辩:如果涉案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如已经公开的信息、不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等,那么不构成犯罪。
  2. 损失认定之辩:如果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数额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可以主张核减损失数额。
  3. 主观故意之辩: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商业秘密,那么不构成犯罪。

结语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广大企业员工应当遵守保密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不幸涉及相关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中山刑事辩护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