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裁判要旨】
电信诈欺共同犯罪中,退缴责任不再"一刀切"连带。主犯按全部犯罪数额退缴;从犯按实际违法所得退缴;公会组织者与聊手对聊手提成部分各担50%;组织者内部再按地位作用比例细分。平台若构成诈骗共犯,主犯连带全案、从犯限于违法所得;若仅构成帮信等关联犯罪,仅限违法所得范围内退赔。这一规则彻底改变了"从犯退赔远超主犯"的悖论,实现了追赃挽损与罪责刑相适应的精妙平衡。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2024)闽刑终84号刑事裁定书
2.罪名:诈骗罪
【基本案情】
某交友平台由湖南某公司开发、运营,男女用户通过向该平台付费充值等方式进行交友聊天。其中,女用户可以获取免费打招呼聊天数量,并通过设置收费标准从与其聊天的男用户充值金额中获取约37%~40%的奖励提成。为了吸引更多女用户在平台聊天、让更多男用户充值消费,平台给专门组织女用户到平台聊天的“公会”约8%的奖励提成,支付给女用户及“公会”提成以外的收入归平台所有。
2021年8月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刘某1经商议共同出资合作“菜信读公会”(以下简称某公会),利用菜平台设定的付费与提成机制,发展了被告人津某、韩菜莱、乐某菜、诺菜菜等多人作为下级代理,招募大量聊手,在关平台上以同城交友等暗示性词语吸引男用户与之互动,再以交换手机号码、线下见面等话术欺骗男用户与其保持聊天或者赠送礼物的状态,诱骗男用户向平台充值消费金币以获取提成。其中,杨某菜负责与某平台运营组负责人即祯告人余菜某等人对接,让平台对旗下聊手增加免费打招呼数量、协调解决聊天账号解封、资金解冻等事宜,余某某明知菜公会实施了前述诈骗行为仍参与合作并提供帮助;刘某1负责组建微信群,与杨某某共同管理下级代理,对聊手进行话术培训,上报聊手聊天账号被封、资金被冻结等事宜。
2021年8月22日至2022年7月27日,某公会通过谭某等多名代理,共发展6000多名聊手在某平台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向平台充值消费共计57527481.98元。某平台向某公会旗下聊手支付提成共计18225060元,向某公会支付提成共计4807555.1元,占有余款34494866.88元。
另查明,湖南某公司系北京某公司全资子公司。某平台用户充值钱款进入湖南某公司银行账户后流入北京某公司银行账户。湖南某公司监事沈某某负责分管某平台的运行,于2024年1月22日因本案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刑罚
【案件焦点】
涉交友平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具有产业化、链条化、隐蔽化的特征,网络平台与诈骗犯罪分子形成了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流水作业模式和利益分配链条,审判时如何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及关联犯罪各方退缴责任的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1、余某某、谭某、韩某某、乐某某、谌某某组织大量人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1、余某某、谭某、韩某某、乐某某、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退缴。根据杨某某、刘某1、余某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杨某某、刘某1、余某某还应分别按照30%、10%、10%的比例对某公会旗下女聊手实际获取诈骗所得总额(扣除已依法处置数额)即15716939.13元承担退缴责任。后续到案的聊手及代理等应共同承担相应的退缴责任,综上,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三、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四、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五、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六、被告人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七、被告人谌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35万元,其中发还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46.1元:发还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886元;发还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1293.5元;发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662元;发还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2471.2元;发还被害人班某某人民币6073.7元,余款337567.5元予以没收。继续向被告人杨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29264.299元;向被告人余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35254.553元;向被告人刘某1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38102.233元;向被告人谭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1827.5元;向被告人韩菜某迫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3878.9元;向被告人乐装某追缴法所得人民币元;向被告人谌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699.2元,上缴国库。55827九、冻结在案的北京某公司银行账户内款项人民币3494866.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案件解析】
本案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退缴责任精细化分配的典型范例,对财产性判项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财产责任不再“捆绑”。 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将退缴责任作为连带的整体,未充分考虑各被告人获利差异。本案的创新在于,以“实际获利+地位作用”为基准,按比例确定退缴份额,使财产责任的轻重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获利相匹配。这一方法在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涉案人数多、层级复杂、获利差异大的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
其二,主从犯退缴责任的差异化。 主犯承担较大比例,从犯以实际违法所得为限,避免出现“从犯赔得比主犯多”的失衡。本案中,杨某某作为主犯承担30%,刘某1和余某某作为从犯各承担10%,比例设定与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体相当。对律师而言,在辩护中不仅应当关注主从犯定性对量刑的影响,还应当积极主张按比例确定退缴份额,避免当事人被“连带”拖入超出其实际获利的退赔泥潭。
其三,平台不能“独善其身”。 本案平台虽未被作为被告起诉,但其占有的3449万元赃款被全额追缴。这传达了一个清晰信号:网络平台即使不构成犯罪,其对诈骗活动提供的帮助所获取的利益,仍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对于平台而言,建立有效的合规风控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采取必要措施,不仅关系到自身刑事责任,也直接关系到其收益的法律性质认定。
其四,辩护与合规的双重启示。 对于辩护律师,在代理电信诈骗类案件时,应将财产辩护作为独立的辩护重心,对被告人的实际获利、地位作用、与涉案金额的比例关系等进行精细化梳理,争取减少退缴责任比例。对于网络平台,应当对聊天类、交友类平台中“公会”模式保持高度警惕,建立聊手话术监测、充值异常预警、投诉快速处置等机制,避免因“明知后不作为”而被追缴平台所得,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余某某作为平台运营负责人,因明知诈骗仍提供帮助,被以诈骗罪共犯判处五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为平台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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