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私利,利用深港两地往来便利,帮助他人携带信用卡出入境,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海关规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2025 年 9 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被告人邵某因往返深港帮带信用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案件详情
2022 年,邵某通过网络结识李某。2023 年初,李某提出让邵某在深港往来时代为携带信用卡,每次支付 2000 港元作为报酬。邵某应允后,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从香港一快餐店旁的储物柜中取出一张信用卡带至深圳,邮寄给他人;返港途中又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快递柜取走两张信用卡,再次放置于香港某快餐店旁的储物柜中。
2024 年 12 月 30 日,邵某在香港取出装有 17 张信用卡(其中 14 张为他人名下)的 3 个袋子准备入境深圳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后移送公安机关。经查明,自 2024 年 9 月至案发,邵某先后 5 次实施上述行为,非法获利共计 8000 港元。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律师,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陈胡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5 张以上不满 50 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50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量巨大"。
本案中,邵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14 张,属于 "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 数量认定之辩:如果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尚未达到 "数量较大" 的标准,那么不构成犯罪。
- 主观故意之辩: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他人的信用卡,那么不构成犯罪。
- 量刑情节之辩: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都是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结语
信用卡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不要为了一点小利而帮助他人携带信用卡出入境,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幸涉及相关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中山刑事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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