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正犯化问题研究》
作者:朱勇 著
ISBN:978-7-5764-2573-4
定价:75.00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6年3月
作者简介
朱勇辽宁辽阳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刑法学和欧盟法学双硕士、刑法学博士,天津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主持工作),获评第三批天津市检察业务专家、第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能手等称号。长期从事刑事检察案件办理和指导工作,起草刑事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20余件,指导的多起刑事案件被评为全国、全市检察机关典型案例。主持或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理论研究课题10余项。在《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人民检察》等刊物发表论文近40篇,部分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0余篇文章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征文活动中获奖。
内容简介
《帮助犯正犯化问题研究》一书围绕刑法中帮助犯正犯化这一前沿理论问题展开系统性研究,重点探讨了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现象、理论争议、类型划分、处罚根据及其与共犯理论的关系。本书的核心主题在于通过类型化分析和方法论反思,厘清帮助犯正犯化的本质特征与立法逻辑,并在此基础上对传统共犯理论进行批判性重构。作者强调,帮助犯正犯化立法并非对共犯理论的简单否定或替代,而是刑法应对社会分工精细化、犯罪链条复杂化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的前置化与刑事政策的积极化倾向。本书坚持问题导向与体系化思维,将教义学分析与刑事政策考量相结合,既注重对现行立法的规范解读,又关注理论发展的前沿动态,展现出较强的学术前瞻性与实践关怀。全书以类型化方法为基本工具,通过区分“绝对帮助型正犯”“相对帮助型正犯”等类型,深入剖析了帮助犯正犯化的内在逻辑与外部边界,为理解这一立法现象提供了清晰的理论框架。
目 录
引言
第一章 帮助犯正犯化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帮助犯正犯化的论域
一、正犯
二、帮助犯
三、帮助犯正犯化
第二节 帮助犯的关联理论
一、帮助犯的处罚根据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帮助犯正犯化的基本类型
第一节 绝对的帮助型正犯
一、绝对的帮助型正犯的界定
二、绝对的帮助型正犯的特征
三、争议观点辨析
第二节 相对的帮助型正犯
一、相对的帮助型正犯的界定
二、相对的帮助型正犯的特征
三、争议观点辨析
第三节 中立的帮助型正犯
一、理论争议的主要学说
二、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
三、中立帮助型正犯的处罚控制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正犯化立法的必要性论争
第一节 立法必要性之争
一、否定说
二、肯定说
三、限制肯定说
第二节 “否定说”之否定
一、共犯从属处罚的解读
二、共犯独立处罚的解读
第三节 “限制肯定说”之否定
一、“量刑规则说”的不合理性
二、司法解释的拟制性规定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共犯理论的再思考
第一节 惹起说再检讨
一、违法相对性的承认
二、惹起说内部的再比较
三、纯粹惹起说的提倡
四、新混合惹起说的解释局限
第二节 共犯从属性说再检讨
一、“实行从属”没有合理根据
二、“限制从属”与违法相对性冲突
三、“最小从属”实为“事实关联”
四、共犯独立性说的新思考
第三节 共犯理论的再拓展
一、二元参与体系的优化
二、“共同犯罪”的解释问题
三、“正犯后正犯”的解释问题
四、“片面共犯”的解释问题
五、“参与自杀”的解释问题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帮助型正犯的独立评价
第一节 不法规制的重心转换
一、共犯理论的内在射程
二、共犯理论内涵的有益指引
三、帮助型正犯自身的不法内涵
第二节 独立评价的可能与实现
一、法益保护前置的动因
二、帮助行为独立评价的实现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主观故意
一、帮助型正犯故意的构造
二、行为促进意思的认定
第四节 独立评价的法律效果
一、强化法益保护
二、提高司法效率
三、严密刑事法网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帮助犯正犯化的批评和回应
第一节 与帮助犯的界限问题
一、分则立法与总则规定的关系
二、帮助型正犯的构成要件边界
第二节 法益保护原则问题
一、违反法益保护原则的批评意见
二、关于批评意见的检讨
三、如何坚守法益保护原则
第三节 刑法谦抑性原则问题
一、违反刑法谦抑原则的批评意见
二、关于批评意见的检讨
三、增设新罪前宜有前置规范
第四节 象征性刑法问题
一、象征性刑法及其批评意见
二、关于批评意见的检讨
三、理性回应民意
第五节 刑法观的演进问题
一、消极刑法观的主张
二、消极刑法观的不足
三、积极刑法观的提倡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表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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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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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年来,关于帮助犯正犯化立法的理论争议颇多。有论者主张应当完全否定帮助犯正犯化立法,有论者主张应部分否定帮助犯正犯化立法,也有论者主张帮助犯正犯化立法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众说纷纭。因此,本书采用类型化方法、比较分析法、体系解释法、案例研究法、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帮助犯正犯化立法、司法解释、学说理论进行体系性研究,目的在于澄清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正当性,厘定帮助型正犯与帮助犯的适用界限,检视共犯理论的解释空间,以及探索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规律。
运用类型思考方法,可以将帮助型正犯区分为绝对的帮助型正犯和相对的帮助型正犯、中立的帮助型正犯和非中立的帮助型正犯等类型。无论是绝对的帮助型正犯还是相对的帮助型正犯,均与作为狭义共犯的帮助犯具有质的差异,帮助型正犯属于单独犯,其在处罚根据、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上都不同于帮助犯。帮助型正犯处罚重心在于帮助行为本身,而帮助犯的处罚重心在于帮助行为所产生的因果性贡献。对于中立的帮助型正犯,基于对中立行为的社会有用性的保护,应当对中立的帮助型正犯的处罚作出适当限制,将帮助型正犯促进原始正犯行为危险性的“明显性”和对原始正犯结果促进作用的“重要性”作为限缩处罚的判断标准。
以共犯理论为基础的否定说、限制肯定说无法合理解释帮助犯正犯化立法。原因在于,无论是传统的共犯理论还是改良的共犯理论,都是以因果共犯论为处罚根据,不可能脱离帮助行为所促进的正犯结果去评价帮助型正犯,而帮助犯正犯化立法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处罚帮助行为本身的、对原始正犯保护的法益所产生的侵害危险。尽管共犯理论并非解释帮助犯正犯化立法的合理方案,但在检视共犯理论的过程中,发现共犯理论的解释力还有进一步的拓展空间。违法相对性理论,证实修正惹起说、混合惹起说主张正犯违法决定性的观点存在谬误,经过改良的新纯粹惹起说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全面贯彻正犯行为二重性理论、新纯粹惹起说,必然会主张共犯的个别化处罚,即共犯的可罚性应以共犯的视角,从共犯行为的整个因果链条去个别化考察共犯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结论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主张不谋而合,且能够克服共犯独立性说所存在的理论缺陷。共犯从属性说并未真实反映数人参与犯罪的存在论意义,更多的是一种规范论意义的政策选择。实行从属说的真正目的在于将共犯行为的可罚性控制在对法益侵害产生具体危险阶段。限制从属性说承认正犯违法的决定性、最小从属性说承认正犯构成要件的决定性,都不具备合理性。通过新纯粹惹起说、共犯独立性说改良既有双层区分制参与体系,可以使新的双层区分制参与体系产生更大的理论涵摄力,可以为共同过失犯罪、正犯后正犯、片面共犯、“参与自杀”等争议问题提供更优解释方案。
共犯理论的深入考察为帮助犯正犯化立法的解释提供了启发。共犯独立性说主张共犯的个别化处罚,强调从帮助行为的整个因果链条考察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处罚重心在于帮助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结果犯的处罚方式。而帮助犯正犯化立法强调帮助行为的独立处罚,强调从帮助行为自身的不法寻找可罚性根据,处罚重心在于帮助行为的“行为”本身,从原始正犯结果的角度看,是危险犯的处罚方式。处罚方式的变化源于帮助行为自身不法内涵的本质改变,即正犯化的帮助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地位上的独立性、行为方式的类型性。帮助行为的这种实质性变化,客观上要求刑法改变原有“重结果”的共犯处罚方式,实施能够前置保护法益、预防实害风险的“重行为”的帮助犯正犯化处罚方式。这种处罚方式的转变是社会分工精细化背景下犯罪治理政策在刑法领域的自然投射,如此认识对于促进帮助犯正犯化立法从自发走向自觉、从摸索试探走向理性成熟具有积极意义。
帮助犯正犯化立法虽然面临诸多批评之声,如与帮助犯的界限不清、违反法益保护原则、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是象征性刑法等,但这些批评意见大多不能成立。尽管如此,也应当认真考虑批评意见的合理因素,作为帮助犯正犯化立法的合理借鉴。如帮助犯立法应当坚持立法科学原则,尽量明确帮助型正犯构成要件的边界,坚持法益的批判性功能,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增设新罪前织密前置法保护网等。总体而言,这些批判大多是建立在古典学派的消极刑法观基础之上的,消极刑法观侧重保护个人自由、重视实害犯,这与社会风险与日俱增、呼唤刑法提早介入的社会现实是不相适应的。刑法观转向适度积极,是刑法因应犯罪情势发展的合理选择,也是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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