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一对老夫妻,都是七十来岁的人了,本来日子过得好好的,结果两个人闹离婚。一离婚不要紧,牵出来一笔将近一个亿的家产。这个事情之所以引起注意,不是因为他们离婚本身有什么稀奇,而是这笔钱的来源跟他们一辈子正常挣的钱对不上号,差额太大了。原本看着就是一场普通的分家官司,最后硬是变成了调查职务犯罪,特别是查他们有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
先说说这两个人什么来头。男方姓王,1954年生人,年轻时一直在铁路系统上班,后来进了国企,退休之前做到中国国电集团的副厅级干部。女方姓张,1956年生,最早干过民警,后来调到别的单位,退休的时候也是公职人员。所以两家算下来,两口子都是体制内出来的。
他们俩其实在2007年就已经协议离婚了。但那时候只是办了个手续,财产一直没有正式分割。这一搁就是十六年。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双方自己承认的财产就已经很多了。更夸张的是,为了多分钱,两个人互相揭对方的底,你说我藏了钱,我说你还有没交代的。这么一折腾,总资产直接超过了一个亿,最后算下来接近一亿四千万。
男方第一次起诉的时候,列出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光是他要求分割的那部分,价值就有9870万元。另外两个人名下在全国各地加起来的房子有14套。
进了法庭,那就更热闹了。两个人都想多拿,所以互相抖露对方的家底。先说女方这边。男方指出,女方手里有一笔1000万元的还款,来路说不清楚。还有一笔2500万元,是公司退赃退出来的。另外又有3200万元的退股款,也是大数目。再一个,女方在十年里面收的代理费,加起来超过3000万元。这些钱是哪儿来的,女方给不出一个明白的说法。
再看男方这边。女方也不示弱,她指出男方在北京和郑州各有一套房产,还有几百万的债券和一些理财产品。另外男方有一个银行账户,也就十几个月的时间,流水总额高达3160万元。这么大一笔钱在账上进进出出,也没法解释来源。
两边都说对方藏了钱,可谁也没法说清楚这些钱到底是怎么来的。没有什么经商合同,也没有交过税的凭证,更没有其他合法的收入证明。法院看了这个情况,认为以他们俩的工资水平,怎么也攒不下这么多钱,差额实在太大了。而且这些资产涉嫌跟经济犯罪有关系。所以法院就没有继续审这个离婚案子,而是直接把整个案件的材料转送给了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让他们去查。
放到这个案子里头,事情就很清楚了。这一对老夫妻闹离婚,法院本来看的是怎么分家产,但是分家产的前提是这些家产得是合法的。如果他们俩说不清来源,法院就有责任把问题移交给该管的地方。实际上,也正是因为他们解释不了这么多钱的来路,最后两个人都被纪委带走调查了。
按照咱们国家刑法里的规定,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花的钱,明显超过了他能说得清的合法收入,而且差额特别大的时候,法律就可以让他解释清楚这些钱是哪儿来的。如果他解释不了,那说不清楚的那部分钱,就直接算作非法所得。怎么判呢?如果差额在30万以上、但不算特别巨大的,是五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要是差额特别巨大,那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且要把这些说不清来源的钱全部追回来。
回到这个案子里,离婚分割了差不多一个亿的财产,跟他的工资比起来,那差距实在太大了。按照咱们国家的司法实践,立案的门槛是30万,这一个亿远远超过了,妥妥属于差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所以光是这一个罪名,他就可能被判五年到十年。
当然,这还不是最严重的。如果后续调查发现,这一大笔钱里头,有一部分其实是贪污来的、受贿来的,那就不是只定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检察院会把这些具体罪名,比如贪污罪、受贿罪,跟前面那个罪一块儿算,这叫数罪并罚。到那时候,他可能面临的就不只是十年以下了,最高能到无期,甚至死刑。
再说说他的老婆,也就是离婚分财产的另一方,她有没有责任呢?
这得看她对这些钱的来源到底知不知情,参与了没有。如果干部在外头收钱、捞好处,她从头到尾都清楚,甚至还帮忙,比如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收钱、帮着藏钱、打掩护,那她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特别是两人事先商量好的情况下。还有一种情况,就算没有事先商量,但她明明知道或者按理说应该知道家里那些大额财产是犯罪得来的,还帮着转移、隐藏,比如用赃款买房、存到别人名下,那她也可能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样要吃官司。
反过来,如果她真的完全不知情,既没参与,也没法知道这些钱的来路,那原则上她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不管她知不知情,只要分到的财产里头有涉案的钱,她就必须配合退钱,把不属于合法收入的那部分交出来。
除了刑事上的处罚,这个国企干部还得面对党纪和政务处分。
因为他是党员,又是国企的管理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步调查。按照惯例,一旦坐实了这种大额财产说不清楚的情况,组织上基本都会给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时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还会把他从公职岗位上开除。这也就是咱们常说的“双开”。另外,他所有靠违纪违法弄来的钱和东西,也都会被全部收走。
将近一个亿的财产,不可能还留在他或者他老婆手里。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查出来的违法取得的财物,要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是犯罪得来的,就要跟着案子一起移送给检察院。而且追缴的时候,原则上是追原来的东西,但如果原来的东西已经被卖掉、换成了别的,那就追后来变成的东西。也就是说,不管这笔钱被转移到了哪里,是买了房、买了车还是投了资,司法机关都有权把等值的部分追回来。他老婆离婚分到的那一份,只要属于涉案财产,也一样会被强制追缴。
目前这个案件已经移交给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了,说明接下来会正式立案调查,甚至展开刑事侦查。公安如果查下来,觉得事实清楚、证据够硬,就会把案子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可以起诉了,最终就由法院来定罪判刑。与此同时,纪检监察这边也会走完内部的审查程序,作出党纪和政务处分决定。
总的来说,这个国企干部风险最大的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步就是五年有期徒刑;至于他老婆,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全看她到底知不知道、参与了没有。无论如何,那将近一个亿的涉案财产,是肯定要全部追缴的。干部本人还要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基本上啥也剩不下。
离婚离出个贪腐案,也算是奇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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