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黄瓜、煮毛豆有啥商业秘密?法院:普通劳动者“无密可保”,不负竞业限制义务
阅读提示:
(一)企业能否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本案中,法院明确: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冷菜厨师不掌握商业秘密,“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刘某亮于2014年2月入职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制作工作。在职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2020年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刘某亮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工作,违约金5000-10000元。协议同时约定保密补偿已包含在工资中。
二、2022年5月,刘某亮离职。离职后,他先后在南京两家酒店从事配菜、冷菜厨师工作。南京旭某餐饮公司未向其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三、南京旭某餐饮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某亮返还社会保险补贴、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损失。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45日未结束,根据南京旭某餐饮公司的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6日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23)第2553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该案。南京旭某餐饮公司遂提起诉讼。
四、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苏0191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南京旭某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竞业限制人员应严格限定于确实知悉或有机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刘某亮从事普通冷菜制作,不掌握商业秘密,不具有竞业限制义务。2024年3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严格限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确实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应评估劳动者是否“有密可保”。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接触核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定价策略等),则不宜将其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3.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打包”在工资中。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间需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以在职期间工资已包含补偿为由拒绝离职后支付。否则,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对劳动者的建议:
1.普通劳动者有权拒绝不合理的竞业限制。若公司要求与不接触商业秘密的岗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可拒绝签署。
2.离职后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若劳动者不掌握商业秘密,即使签了协议,也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若确实接触了商业秘密(如核心研发、高级销售),则应遵守。
3.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可请求解除协议。若已签署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未按月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请求法院解除协议。
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明确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严格限定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将其泛化适用于普通员工。本案重申并细化了这一原则,强调劳动者“无密可保”时,即使签订了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这有助于防止竞业限制制度的滥用。
2.确立“是否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判断标准
本案提出,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应当重点考量其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普通岗位(如本案冷菜厨师),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实际接触了秘密信息,否则协议无效。这一标准平衡了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与劳动者择业自由的权利。
3.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
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的生存和就业影响显著。本案通过否定普通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保障了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本行工作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竞业限制的人员应当是确实或者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及技术员工、管理部门人员、财会、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等。鉴于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虽然刘某亮与南京旭某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刘某亮仅是一名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的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亮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南京旭某餐饮公司将刘某亮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亮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主张刘某亮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刘某亮应否返还南京旭某餐饮公司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本案中,南京旭某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刘某亮支付过社保补贴,且刘某亮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故对其主张刘某亮返还社保补贴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苏01民终1476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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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商业秘密法律热线:
手机(微信同号):13910169772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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