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难,难于上青天?在商品房纠纷中,购房人提出解约,面临开发商主张高额违约金,一审败诉后是否还有转圜余地?本文将以我近期代理的一个案例为蓝本,剖析如何在二审阶段实现逆转,最终达到“零违约金退房”的圆满结果。
一、 案情回溯:从一审败诉到二审逆袭
购房人老张在202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600多万元。老张已支付首付款等共计240多万元。后因老张家庭名下已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其购买资格出现疑问,且担忧后续无法办理产权证,遂于2024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开发商很快就提起反诉,虽然同意解除,但不仅要求老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还要老张支付总房款15%的单方解约违约金。老张一审败诉,法院判令老张支付近100万的违约金。
接受老张二审委托后,我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多重上诉方案,补充了关键证据,最终在二审阶段成功翻案,老张实现了“零违约金”退房的核心诉求。
二、 二审翻案的核心思路
本案二审之所以能够彻底扭转一审结果,关键在于围绕以下几个核心争点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法律重构与论证:
1.颠覆“单方违约”定性,成功构建“双方过错”格局
一审判决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完全归咎于购房人“违约”,这是其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基础。二审中,我们着力打破这一单方归责的逻辑。
购房人已尽合理告知与审慎义务:证据显示,老张在签约前及整个接洽过程中,已多次通过微信、书面表格等方式,向开发商销售人员明确告知其家庭名下拥有经济适用房的事实。更为关键的是,其曾先后五次通过北京市官方的“购房资格核验平台”进行审核,结果均显示“通过”。这使得老张基于对政府公示系统公信力的合理信赖而签约,主观上并无隐瞒或欺诈的故意。
开发商未尽专业提示与风险告知义务: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对北京市复杂的住房限购及保障房政策理应具有远超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注意义务。然而,在销售人员明知老张有经适房的情况下,不仅未进行任何风险提示,反而多次作出“这样可以的”等肯定性答复,积极促成交易。其行为对购房人构成了误导,未能履行与其专业地位相匹配的审慎审查和告知义务。
根本障碍源于不可控的系统与政策衔接:根据北京市住建委出具的《答复意见》,老张的保障房信息直至2024年5月才由住房保障系统推送至购房资格核验平台,此前的系统核验“通过”是因其信息未被比对。这一“数据延迟”属于政府行政管理和信息系统衔接的技术性问题,是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均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客观障碍。
综上,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对于老张在签约前已经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对于新购商品房是否构成影响的认识不足,双方均存在过错”。这一认定从根本上动摇了开发商依据合同条款追究购房人“单方违约”责任的基础。
2.紧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开发商在一、二审中均抗辩称,根据行政部门回复,已通过的购房资格有效,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我们对此进行了有力驳斥,将焦点从“资格有无”深化至“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我们在二审中重点强调:继续履行合同将对老张产生不可接受的法律风险与事实障碍:根据北京的相关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其他住房时,可能面临被责令退出已购经适房或新买的商品房无法办证的严重后果。这完全背离了老张购房是为改善居住条件,而非置换或放弃原有保障性住房的初衷。因此,因政策限制导致的产权不清、权利冲突风险,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购房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3.精准打击“违约金”诉求,论证其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在“双方过错”和“合同目的障碍”的基调下,我们进一步对开发商的违约金主张进行了釜底抽薪式的反驳。
所谓百万损失并不存在:开发商一再强调房价大跌,这套房子已经跌了100多万,但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恰恰相反的是,我们拿出了房价并未下跌的证据,且围绕着这份证据,通过法庭讯问,做实了这个小区房价至今并未下调的事实。
过错相抵:既然双方对合同履行障碍均有过错,那么将合同解除的不利后果全部归于购房人一方,并科以重罚,显失公平。开发商自身的过错应相应抵减乃至免除购房人的违约责任。
条款审视:涉案合同中关于购房人承担全部政策风险、高额定性违约金的格式条款,涉嫌免除开发商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在双方均有过错、政策障碍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机械适用该条款判决高额违约金,实质上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在签约过程中均有过错,且开发商占用购房款已久,故对双方关于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的请求均不予支持。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承担的精细化衡量,即并非有解约行为就必然产生违约金责任,需综合合同履行障碍的成因、双方过错、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三、 案例启示与翻案要点
(一)思路为王
1、重构案件定性:
在因政策、系统等第三方原因引发的纠纷中,积极尝试将案件从“购房人单方违约”的固有框架中解脱出来,引导法庭关注“双方信息不对称、认知不足的共因性”以及“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履行障碍”。
2、聚焦核心:二审并非简单的事实重复。应围绕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关键错误,进行有针对性的、更深层次的法理剖析和证据补强,提出全新的、更有说服力的案件分析框架。
3、善用过错相抵:在己方确有一定瑕疵的情况下,主动调查并指出相对方(尤其是具备专业优势的开发商)存在的过错,充分利用“过错相抵”规则,平衡双方责任,避免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4、深挖政策本质:不要停留在行政答复的表面结论(如“资格有效”),要深入探究政策执行的底层逻辑和可能引发的连锁法律后果(如对原有房产权利的影响),从而论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核心解除权基础。
(二)证据为王
一方面务必系统性地保存所有能证明己方已履行告知、审慎义务的证据(如告知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书面文件、资格核验通过截图),以及能证明对方存在误导或未尽提示义务的证据。本案中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要牢牢围绕着上诉思路把这些证据充分展现出来。
(三)庭审为王
二审庭审往往时间比一审要短,提前务必做好准备,要在相对有限的时间内,把核心的思路和证据展现出来,争取让法官在第一时间洞察到一审的错误。
本案的胜诉表明,即使一审形势不利,只要案件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争辩空间,通过专业律师在二审中精准定位争议焦点、重构法律逻辑、充分举证论证,完全有可能扭转局面,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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