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工作3年+的设计师,续签合同时被降薪调岗,因协助盖章被扣罚1860元绩效,最后她果断选择“被迫离职”,并成功拿到6万元赔偿。以下是她的维权全过程复盘。
职场中,降薪、调岗、扣绩效是最常见的“逼你走三件套”。很多人觉得忍一忍就过去了,或者默默的自行离开。
今天要讲的,是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最近办结的一起真实案例。X女士从被公司随意拿捏,到主动出击,最终在仲裁阶段拿到6万元调解赔偿——这笔钱里,有她被克扣的工资、被抹去的加班费,还有公司理应支付的经济补偿。
如果你也正遭遇类似困境,这篇文章也许能帮你看清:什么时候该忍,什么时候该走,走了该怎么拿钱。
Part.1
她的3年:从认真工作到“被逼走”
2022年5月,X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设计师,工作认真负责。2025年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时,公司突然翻脸:降薪1000元;工作地点从A区总部调到十多公里外的B区,而后没多久,又临时派驻更远的C区项目现场,单程通勤增加2小时以上。
更为离谱的是,在一次标书制作过程中,X女士按领导安排协助盖章,却因他人失误导致标书作废,公司竟通报批评并扣罚其绩效1860元。
X女士找人事理论,对方态度强硬:“公司制度就这样。”
那一刻她真的想过辞职走人,但身边朋友提醒她:凭什么就这样走?违法的是公司。
于是她找到了我们。
Part.2
三个关键问题:你的权益受损了吗?
“公司有权这样做吗?”我们用X女士的案子拆解一下。
01公司可以随意把你调去十几公里外吗?
不能。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工作地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从A区到B区、再到C区,单程通勤增加2小时以上,属于重大变更。公司没有征得X女士同意,也没有提供任何补偿(如班车、交通补贴),这样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劳动者有权拒绝。
02公司想扣绩效就能扣吗?
不一定,要看有没有制度依据。
绩效工资也是劳动报酬。公司扣绩效必须满足:
- 有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 考核内容合理、客观;
- 扣罚结果有事实依据,且告知员工。
X女士是设计师,标书制作根本不是她的本职工作。她只是按领导指示协助盖章,标书作废的直接原因是他人失误。公司拿不出一份她签字确认的考核制度,就随意扣1860元,属于无故克扣劳动报酬,违法!
03什么叫“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有钱拿吗?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写得很清楚:如果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第46条规定: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X女士完全符合“被迫解除”的条件。
Part.3
律师工作:不是打官司,而是“打证据”
很多当事人问:“律师是不是就帮我开庭?”
其实,劳动仲裁80%的胜率在开庭前就决定了——关键看证据。
审是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接手后,做了四件事:
1. 锁定公司违法事实
单方面降薪、不合理调岗;
无故克扣劳动报酬1860元;
未依法支付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2. 指导固定证据材料
劳动合同+续签协议(证明原岗位、原地点、原薪资);
工资条+考勤核对表(逐日比对,算出加班时长);
与人事、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
处罚通告(无制度依据);
EMS邮寄底单+签收记录(证明公司收到解除通知);
自制加班统计表:按日期、打卡时间、加班类型(延时/休息日/法定假)逐一列出,精确到小时。
3. 计算法定应得金额
根据X女士的工资标准和打卡记录,计算出: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
工作3年+的经济补偿;
被克扣的绩效1860元;
合计法定应得约8.2万元。
4. 仲裁庭上以调代诉
考虑到仲裁+一审+执行的时间成本,审是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在仲裁庭组织调解时主动推进谈判,最终公司同意赔偿6万元。
Part.4
办案结果:成功调解获赔6万元
2025年11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公司向X女士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休息日工资、延时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共计人民币6万元。
Part.5
律师提醒: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这些细节不能忽视
被迫解除通知书的发送:务必通过EMS等可留存凭证的方式发送,保留送达证据;
加班证据的系统整理:包括打卡记录、工资条、考勤核对表、聊天记录等,缺一不可;
绩效扣罚是否合法:公司若无明确制度依据或事实支持,随意扣罚绩效可能构成违法克扣工资;
遇到单方面调岗降薪,必须书面提出异议:沉默可能被认定为默认同意。如果有异议,需要书面回复并保留记录。
X女士的经历并非个例。审是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每年处理数百起类似案件。我们不做“打包票”的承诺,但我们承诺:每一步都给你讲清风险、算清账、固定好证据。
如果你也正面临:被无故降薪调岗、绩效被乱扣、公司想逼你主动离职……不要忍,不要拖。联系我们,先做一次免费案情梳理。哪怕最后不委托,你至少知道自己手里有几张牌。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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