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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城投置业)
案 例 警 示 窗
【案卷】
闫科翰,男,汉族,1995年1月生,四川德阳人,2017年6月参加工作。曾任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助理、新都区香城新材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9月,闫科翰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新都区监委监察调查。2024年1月,闫科翰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公职。2024年5月,闫科翰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探】
从校门踏入国企大门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闫科翰仅用了六年时间,但这六年,也让他从年轻有为的培养对象堕落成为腐败分子。“我收的这些钱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没有踏破红线,我会一直是父母的骄傲、同事的榜样。现在却让父母活在闲言碎语中,跟女朋友的婚约也无法兑现,真正的人财两空。我今年才30岁,不敢想以后的路该怎么走。”如今,身处铁窗高墙内的闫科翰,常常悔恨痛哭。
成都市新都区香城新材料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闫科翰
接受审查调查。
2017年,大学毕业后的闫科翰应聘到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很快得到公司认可,并被任命为投融资部法务专员,负责公司融资业务的融资方案审核,一些重大项目更是让他作为评审专家、技术顾问参与决策咨询。短短3年时间,25岁的他就完成了从法务专员到政策法务科副科长,再到投融资部副部长的任职经历。27岁,更是被提拔至香城新材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重要岗位,组织的信任和厚爱可见一斑。
2017年,某融资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谢某赴香城公司对接融资业务,闫科翰作为法务专员负责审查双方框架协议及融资项目协议。接洽初期,闫科翰本着公正态度和职业操守,对多项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为“顺利”推进业务并与闫科翰搞好关系,袁某等人决定私下用“诚意”去打通“堵点”。于是,袁某找到闫科翰,提出按融资总额千分之一的比例送予好处费,闫科翰心里一算,这一笔好处费就高达35万元。面对项目融资方别有用心的拉拢“围猎”,思想“总开关”已经松动的闫科翰,就在袁某等人送出的35万元“好处费”中败下阵来。
第一次伸手的“成功经历”成了闫科翰思想上的溃坝,使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彻底扭曲。利用投融资业务法规审查、融资方案谈判等职务便利,闫科翰先后帮助袁某等人实际控制的融资中介机构与香城公司完成了10个融资项目。按照事前约定的“老规矩”,袁某等人按融资总额的千分之一给闫科翰送上好处费。经查,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闫科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融资中介机构好处费共计232万元。
面对巨大的金钱诱惑,闫科翰的欲望日益膨胀,但党纪国法的严厉又让他心生畏惧。身为法科生的闫科翰为规避风险给自己定了一套“标准”:收钱只收现金,如果数额大,就分多次收取,而且绝不能存入银行。调查发现,闫科翰还借有消费贷,以此来伪装,展现生活不富裕。
半年后,组织在查办一起案件时,一条线索指向了闫科翰。闫科翰随即被留置调查,此时的闫科翰还抱有一丝幻想,希望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掩盖事实,但随着一桩桩一件件确凿无疑的违法事实被查出来,和闫科翰合作过的融资方也供出了实情,闫科翰幻想破灭。
闫科翰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忏悔录中他这样写道:“有第一次就会有无数次,如果第一次我就主动拒绝,也许我的人生不会有如此下场,自己一手好牌,却打得稀烂……”
【案析】
国企腐败易发、多发,涉及领域广,既有企业高管,也有基层干部,违纪违法人群趋于年轻化,这与企业所掌握的资金和资源直接相关,资金越密集,资源越富集,越有可能滋生腐败。当前,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构建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大监督”格局,保障护航国企高质量发展,是做实新时代监督工作需要探索的重大课题。闫科翰作为国企领导干部,在刚进入国企法规审核工作岗位时就腐化堕落,在人生和事业成长的黄金期跌进腐化的深渊,理想信念丧失,价值观错位扭曲,知法犯法,有章不遵、有法不依,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闫科翰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来源:廉洁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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