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肖像权侵权纠纷,时尚博主谭女士发现某贸易公司在天猫店铺擅自用其8张照片推广女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已下架链接且未产生实质交易额,不同意高额赔偿。法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柴传程律师协助收集证据、出庭诉讼并主张权益。法院认定被告侵权,结合实际驳回停止侵权等部分诉请,支持致歉诉求,综合因素酌定赔偿,兼顾双方权益,对网络博主肖像权保护具典型意义。

谭女士成功维权肖像权遭网络侵犯案:法律守护肖像权益
一、案件详情

这是一起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谭女士是小红书平台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时尚博主,其账号拥有4.2万粉丝,累计获赞与收藏数超25万,肖像具备商业价值。被告某贸易公司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商品链接中,未经谭女士同意,擅自使用8张带有谭女士清晰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女装商品商业推广。谭女士认为被告行为严重侵犯其肖像权,遂诉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链接并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在原告起诉前已下架涉案商品链接,侵权行为系无心之失,且涉案商品未产生实质交易额,认为原告主张的5万元赔偿金额过高,仅同意给予少量补偿。经法院查明,被告涉案商品链接创建于2022年7月20日,2023年7月11日下架,年销量仅1件,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目前被告已删除涉案侵权链接。
二、办案关键
本案于2024年1月5日由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柴传程律师作为原告谭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证据收集与固定方面,协助原告整理并提交店铺截图、公证书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被告在天猫店铺中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商业推广的侵权事实,同时举证原告的小红书粉丝量、获赞收藏数等信息,证实原告肖像的商业价值,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2024年1月10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柴传程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针对性辩驳,明确指出被告未经许可商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且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与赔偿责任的关联性,充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主张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权责任,结合原告肖像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提出赔偿?诉讼主张,为法院最终酌定赔偿金额提供了合理的诉求参考。
法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全部认定,围绕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承担责任两大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三、案件点评
侵权认定清晰,彰显肖像权保护原则。法院严格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认定被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商业经营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明确了自然人肖像权的绝对性,以及商业主体使用他人肖像必须经权利人许可的法定要求,彰显了人格权保护的司法导向,对商业经营主体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责任承担判定合理,兼顾双方权益。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结合被告已删除侵权链接的实际情况,驳回原告停止侵权、删除链接的诉请;同时依据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涉案店铺首页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的诉求,做到了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影响范围相当。对于赔偿金额,因原告未充分举证实际损失及维权开支,法院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侵权时间、原告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损失,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既弥补了原告的合法损失,也考虑到被告涉案商品销量低、侵权获利少的实际情况,裁判结果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合理性与公正性。
对网络博主肖像权保护具有典型意义。本案原告为具有一定粉丝量的网络平台博主,其肖像因具备商业价值成为侵权对象,此类案件在互联网时代具有典型性。法院的裁判明确了网络博主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其肖像的商业价值应得到尊重,对于遏制网络环境中擅自使用网红、博主肖像进行商业推广的侵权行为,规范网络商业经营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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