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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外孙女生母名下房屋拆迁,因外孙女生年未满18岁,无法单独分户拆迁,遂让外婆周母挂名代办拆迁手续、登记安置房屋。后续二老签署房屋赠与协议,房屋一直由外孙女实际掌控使用、缴纳各项费用。多年后房屋出售获得138万房款,二老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家属起诉主张撤销赠与、索要全部售房款。最终法院查明真实事实,驳回二老全部诉求!
涉案人物
原告(二老夫妻):周父、周母
被告(外孙女):徐甲
外孙女生母(二老女儿):周某婷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房)
拆迁经办单位:甲征收中心
案情完整梳理
周父、周母系夫妻关系,周某婷是二人女儿,徐甲为周某婷之女,即二老的外孙女(随父姓徐)。早年周某婷名下有一处拆迁院落,因2012年拆迁时,徐甲尚未年满18周岁,不满足单独分户拆迁政策,无法单独获取拆迁安置权益。
为顺利办理拆迁分户、获取回迁安置房,周某婷将自有拆迁院落无偿转给母亲周母,由周母作为挂名被拆迁人,代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办理回迁选房手续,双方明确拆迁所得全部权益最终归徐甲所有。
后续拆迁安置分得一号房屋一套,房屋交付后,始终由外孙女徐甲实际占有、居住、管理,房屋物业费、供暖费、超面积补房款等所有费用,均由徐甲及其家人全额承担,二老从未实际管控、使用房屋。
2019年,为厘清房屋权属、杜绝后续家庭纠纷,周母与外孙女徐甲正式签订《房屋产权赠与协议书》,再次书面确认一号房屋归徐甲所有,老伴周父也签字见证认可。
2021年,因徐甲母亲周某婷身患重病,长期需要大额医疗费用,徐甲无奈将一号房屋对外出售,总售价138万元,售房款由徐甲收取,卖房过程二老全程知情并配合签字。
2022年,周母经法院判决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后,二老家属以二老患病、生活困难为由,主张当初的赠与协议可撤销,起诉要求徐甲返还全部138万售房款。
双方核心争议
原告方主张:一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协议签署时二老已患病,后续二老生活困难,依法可以撤销赠与;房屋售房款138万元属于二老财产,外孙女应当全额返还。
被告方答辩:房屋本质是自己母亲的拆迁权益,只是借用外婆周母名义挂名拆迁、代办手续,并非二老真实自有房产;多年来房屋所有开支、打理、交易均由自己完成,二老仅配合签字,无权撤销约定、索要房款。
法院审理关键认定
1、案涉房屋并非二老自有房产,属于挂名代持安置
一号房屋的拆迁源头,是被告母亲周某婷的自有院落,并非二老出资、自建财产。当初之所以登记在二老名下,完全是因为外孙女生年不足,无法单独分户拆迁,属于典型的挂名代办、代持安置,并非二老真实取得的自有拆迁房产。
2、案涉赠与协议,并非真正的无偿赠与
结合拆迁背景、家庭约定、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双方签署赠与协议,不是二老无偿转让自有财产,而是补正权属、还原真实产权归属。协议内容明确写明“代为办理拆迁、过户手续”,是双方真实意思,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定构成要件。
3、房屋长期由外孙女实际掌控,二老从未享有实质权益
房屋交付后,居住使用、缴费打理、后期出售交易,全部由徐甲完成,二老从未实际占有、管控房屋,也未承担任何房屋相关费用,从未享有房屋的实质财产权益。
4、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溯及力,无法推翻过往合法约定
二老后续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对判决之后行为产生效力,不具备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不能否定多年前双方基于家庭真实约定签署的协议效力。
最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父、周母的全部诉讼请求,138万售房款归外孙女徐甲所有,无需返还。
律师普法
1、挂名代持拆迁安置房,不以登记名义认定产权
拆迁安置房屋的真实归属,看拆迁权益来源、出资情况、实际使用管控事实,不能仅以登记名字、书面赠与字面内容认定产权,法院会穿透书面形式,还原家庭真实约定与事实。
2、并非所有赠与协议都能随意撤销
只有真实的无偿赠与合同,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撤销。若协议本质是确权、还原真实权属、补正代持关系,不属于可撤销的赠与范畴。
3、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无溯及力
事后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推翻此前神志清晰、自愿签署、符合家庭真实情况的合法协议,恶意反悔、事后争产不受法律保护。
4、长期实际占有、出资打理是认定产权的关键证据
房屋相关的缴费记录、居住证明、交易操作记录,是法院判断真实权利人的核心依据,比纸面登记、形式协议更有证明力。
案例总结
家庭拆迁挂名代持房产十分常见,亲属间挂名代办拆迁、登记的房屋,真实产权归属以权益来源、实际出资、长期管控、家庭真实约定为准。即便有书面赠与协议,只要本质是确权补证,而非无偿赠与,任何一方都不能事后因房价上涨、经济状况变化恶意反悔争产,法院优先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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