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吴淑艳,是北京昌平东小口镇居民。过去两年,我一直为我丈夫的处罚一事奔走,我没有过激诉求,也不针对任何人,只是拿着病历、鉴定报告、录音这些实实在在的证据,想把心中的疑问弄清楚,盼着能得到一个基于事实的答复。

整件事的核心,是一份让我至今无法理解的鉴定意见书。2024年4月8日家中发生冲突后,对方当天就到昌平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诊断书上明确记载的伤情是头部外伤后神经反应、左手软组织挫伤。可到了 4 月 17 日做伤情鉴定时,检验出来的伤情却完全变了样:4月8日就诊当天的伤情全都消失了,反而多出了左前臂中段挫伤左手大鱼际划擦伤这些全新的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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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学常识来说,4 月 8 日的左手软组织挫伤是表皮完整的、以皮下淤血为临床表现的伤情。不施加新的伤害,它不可能自然变成 4 月 17 日皮肤破损的划擦伤。随着时间,挫伤只会慢慢消退,绝不可能从左手 “转移” 到左前臂。这些明明白白的新伤,却被当成了处罚我丈夫的依据,这是我第一个想不通的地方。

除此之外,鉴定的时间流程也完全不符合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可本事件发于4月8日,直到4月17日才受理鉴定,委托时间严重超时;鉴定机构又拖到5月21日才出具意见书,远超办理时限。

发现这些问题后,我代丈夫投诉了鉴定中心。可最终的答复却让我难以接受,相关部门认定 “本案被鉴定人适用在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的情形”,还认定鉴定时长合理。但明明4月8日的伤情在4月17日已经完全消失,这样的结论,和病历、鉴定报告上的白纸黑字完全对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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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讨个说法,我们又针对这份答复提起了诉讼,可一审、二审都驳回了我们的请求。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称,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为了核实这个说法,我专门通过 12345 咨询,办理人员明确答复我:殴打、伤害类事件,均适用这个规定。我把这段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却依然没有被采纳。

这之后,我多次联系审理人员,只想问一个最核心的事实问题:2024年 4 月 8 日就诊的伤情,在4月17日法医鉴定时到底还存不存在? 可我得到的始终是答非所问的回复,没有任何人正面回应这个关键事实。

近两年的时间里,我拿着病历、鉴定报告、录音、短信回复,一遍遍地反映情况。我不懂复杂的条文,也不想质疑谁,我只认实实在在的证据:当天的伤凭空消失、新伤被拿来定责、流程不明确、规定适用前后矛盾…… 这些摆在明面上的问题,难道不该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吗?

我不求特殊照顾,更不想无理取闹,只希望相关部门能正视这些基于证据的疑问,查清这份伤情鉴定的真相。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我只想要一个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