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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府招商引资的对赌协议遭遇刑事追诉,企业家的刑期与地方财政的得失之间,到底由谁来划定那条致命的法律红线?

2026年6月3日,四川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一场持续三天的二审庭审落下帷幕。备受民营经济圈关注的“宜宾6.4亿元招商补贴案”——王靖宇、楼学东、王浩宇被控诈骗政府补贴及骗取出口退税案,在此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首日便出现戏剧性一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当庭明确表示,一审将6.4亿余元政府补贴全部认定为诈骗金额“证据不足”,应将诈骗金额核减至1.46亿余元,直接砍掉了近5亿元。

三名企业家依然坚持无罪辩护。第一被告人、特康控股(深圳)公司董事长王靖宇在庭上反复强调:“补贴全部用于项目建设,项目资产远大于政府补贴,考核期还没到,怎么就成了诈骗?”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几乎同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将“刘某甲、刘某乙等诈骗案”作为第1551号参考案例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传递出对申报补贴类诈骗罪的审慎裁判立场。一个是正在审理中的地方大案,一个是已尘埃落定的最高法参考案例,二者交织在一起,撕开了过去十几年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中一个深藏已久的创口:那些曾被视作双赢的对赌式补贴协议,如今正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家站上刑事被告席。

一场没有赢家的补贴竞赛

宜宾案的案情,在近年来的招商纠纷中极具典型性。

2017年,正值各地竞相发展智能终端产业的热潮。宜宾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与深圳特康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特康公司投资28亿元建设“本码智谷”项目,涵盖芯片封装、智能终端制造。作为支持,管委会提供建设、装修、科研、出口等多项补贴,总额高达数亿元。但协议同时约定: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工业产值需分别达到30亿元、60亿元、100亿元;如连续两年未达标,应按比例返还补贴;如前三年连续未达标的60%,则全额退还。

这就是典型的“对赌式招商”。政府先期大额补贴,企业拿地建厂,后期以产值考核决定补贴最终归属。在宜宾案中,企业如约建成了25栋厂房、数十条生产线,高峰期员工七八百人,一度被视为招商典范。然而,2021年4月,在考核期尚未正式启动的情况下,王靖宇等三名股东被突然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定:三人自始没有投资实力,通过虚构控股关系、虚假合同、资金回流等方式骗取全部6.4亿余元补贴,构成诈骗罪。

这一判决在民营经济圈引发巨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并非个案的细节,而是一个制度性追问:当地方政府普遍采用“先补贴、后考核”的模式招商引资,大量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材料瑕疵或资金流转不规范,究竟有多少应当被追究刑责?

事实上,宜宾案绝非孤例。过去十余年间,为了在区域竞争中抢得先机,许多地方政府陷入了“拼补贴、比优惠”的内卷式竞争。土地让利、税收返还、建设补贴、装修补贴、科研补贴、出口补贴……名目繁多的财政资金被提前注入企业,而约束机制却往往形同虚设。丰台区审计局的一份调研报告曾直指问题核心:“一企一策”模式下,部分企业兑现金额远超留区税收,无协议兑现情况突出,企业未履约却仍获补贴。

这种“倒贴式引资”的后患是双重的:一方面,大量财政资金被虚耗,甚至沦为被套取的对象;另一方面,企业被过度“喂养”,逐渐丧失了真实的市场竞争力,一旦补贴退坡便难以为继。而当地方政府意识到风险、开始“秋后算账”时,刑事手段便成了最锋利也最危险的武器。

企业在“考核高压”下的生存困境

如果说补贴竞赛是地方政府主动点燃的火,那么被“烧”得最痛的,永远是那些在园区里真实投了钱、建了厂、招了工的企业家。

宜宾案中,王靖宇在庭审中展示了一组数据:园区建成25栋厂房,实测面积客观真实;引入数十条生产线,司法鉴定显示2020年真实产值超12亿元;截至案发,补贴资金还有1.8亿元结余,深圳公司账上另有数亿元现金;园区整体资产约10亿元,足以覆盖全部补贴。他还强调,协议约定的考核期因疫情及外贸摩擦已被管委会会议纪要明确“另行商议”,截至2021年4月刑事立案,项目从未进入正式考核节点。

换言之,政府按协议先给了钱,企业按协议建了厂、投了产,考核尚未落地、产值尚未终评,企业家却已身陷囹圄。这引发了一个极为现实的问题:在“对赌式招商”模式下,企业究竟面临怎样的生存与法律风险?

风险首先来自补贴资金的“专款专用”要求与项目实际资金需求的冲突。宜宾案中,检察机关在一审中重点指控了“工程款回流”“科研补贴用于建设”等行为。而企业方则辩称:建设、装修补贴按实测建筑面积定额核发,与实际成本无关;企业通过施工单位回款,只是为突破监管账户资金冻结、盘活现金流;科研补贴虽未全部用于研发科目,但最终全部投入厂房建设和生产线采购。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严格管理规定,这些行为确实构成违规。但是否就等同于刑事诈骗?最高法第1551号参考案例给出了清晰的回答:“对于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基本条件,只是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个别夸大实际的情况,伪造或提供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换言之,刑法要打击的是“无中生有”的完全虚假申报,而非“大体真实、细节有瑕”的履约偏差。宜宾案中,即便检察机关二审将诈骗金额核减至1.46亿元,企业方依然坚称:被保留下来的指控如建设补贴回流、科研补贴挪作他用,恰恰是行业内的普遍操作,从未被认定为诈骗。

风险还来自于地方政府的“考核冲动”。宜宾案庭审中透露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企业部分委外生产报备产值,系因管委会在厂房建设期便强制要求上报产值以完成招商考核指标。这一做法被企业方称为“政府强迫下的经营举措”。如果连上报产值都是应政府要求而为,那么事后以此认定“虚假生产”并追究刑事责任,岂非自相矛盾?

这些困境揭示了一个深层矛盾:地方政府在招商时急功近利,用补贴“催熟”项目;在项目遇到困难或自身审计压力增大时,又急于“切割”甚至“倒追”。而站在中间的企业,往往成为最无辜的牺牲品。

不是所有材料造假都构成诈骗

宜宾案二审最大的看点,并非省检核减了5亿元诈骗金额,而是控辩双方围绕一个核心问题的激烈交锋:什么样的造假才构成诈骗罪?

这个问题,恰好被最高法第1551号参考案例回答得淋漓尽致。该案中,刘某甲、刘某乙父女经营的A公司,在申报798万元技改补贴时伪造了环评、资金筹措等材料,但项目真实、土地规划齐全、资金全部投入建设,二审法院改判无罪;B公司在申报12.4万元贷款贴息时材料造假,但贷款真实、提供财产担保,同样改判无罪;唯有第三起——200万元科创补贴,项目完全虚构、资金被用于个人还债,才被维持诈骗罪。

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具备申报专项补贴的“关键资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备真实项目、核心条件达标,仅为完善手续而伪造非关键材料,且补贴用于项目建设、无个人挥霍的,不构成诈骗;反之,无真实项目、虚构关键条件、资金被私分挥霍的,才应追究刑事责任。

用这把尺子来衡量宜宾案,争议便清晰起来。

一是关于“关键资质”。宜宾项目的核心资质土地、厂房、生产线全部真实存在。25栋厂房实测面积经政府验收确认,设备采购合同真实,数十条生产线落地投产。这与刘某甲案第一起事实高度相似:项目真实、关键条件满足,即便存在资金回流、科研补贴挪作他用等违规行为,也属于“非关键性材料瑕疵”,而非“虚构核心事实”。

二是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全案证据显示,三名企业家没有大额挥霍、转移资产、失联跑路的行为;案发时补贴资金尚有1.8亿元结余;企业主动与管委会签署园区资产托管协议,将园区交由国资代管。这与刘某甲案中“无证据证明将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无罪逻辑完全一致。相反,刘某甲案中唯一被判有罪的第三起事实,恰恰是资金被用于“个人还债”。这才是典型的“非法占有”。

三是关于“政府损失”。诈骗罪要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宜宾案中,园区土地、厂房等核心资产始终在政府可控范围内,即便产值不达标,管委会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合同、收回资产、追回补贴。事实上,王靖宇方面称园区资产约10亿元,远超补贴总额。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并未遭受实质性的、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这一点,同样是刘某甲案认定贷款贴息无罪的理由之一。企业提供了有效财产担保,不构成骗取贷款。

四川省检察院在二审中将诈骗金额从6.4亿核减至1.46亿,虽然尚未完全采纳企业方的无罪主张,但至少说明:一审那种“但凡拿了补贴就是诈骗”的粗放认定逻辑,正在被更审慎的司法标准所矫正。

从补贴竞赛回归营商环境竞争

宜宾案尚未终审,刘某甲案已成定例。但这两个案件共同指向一个深刻的制度反思:当地方政府普遍采用“先给钱后考核”的模式招商引资,实质上是在用财政资金为企业经营风险兜底。而一旦企业未能兑现承诺,便动辄以诈骗罪论处,这既违背了商业逻辑,也滥用了刑法手段。

法律专家反复强调: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政府招商引资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企业存在的手续瑕疵、资金流转不规范等问题,本质上是履约过程中的商事纠纷或行政协议纠纷。能够通过协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挽回损失的,就不应轻易动用刑事处罚。

最高法第1551号参考案例的入库,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司法确认。它告诉所有园区和企业:法律不会放过真正“空手套白狼”的骗子,但也不会惩罚那些诚心投资、真实建设、只是在细节上犯错的经营者。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这一判决同样是一记警钟。与其把精力花在事后的刑事追诉上,不如在招商之初就设计更科学、更公平的考核与补贴机制,并在履约过程中加强合规指导与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正在倒逼各地放弃“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等内卷式竞争,转向拼营商环境、拼法治保障、拼产业生态。

当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从“施舍与依附”回归“契约与法治”,那些因补贴而生、因补贴而亡的悲剧,才能真正成为历史。

参考资料:

1、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刘某甲、刘某乙等诈骗案(入库编号:2024-02-1-222-001)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记录(宜宾6亿招商补贴案,2026年6月3日-5日)

3、丰台区审计局关于“一企一策”招商引资模式的几点建议(2025年11月)

4、经济日报:招商靠“内卷”,不如练内功(2025年12月)

5、新华社半月谈:“血拼式”招商,“血亏式”收场(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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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园区荟(biaozhunpark)

图片来源: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园区荟自有图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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